【摘要】本文在以往汉人宗族家族研究与评述基础上,关注了非汉视域的大家族及其研究,以史学、民族学与汉人类学三维度,分析汉与非汉宗族家族研究及其分支阈径,主要为:中国史学本体与人类学本体的历史人类学之家族宗族研究;西欧汉学与西欧汉学脉络的汉人类学宗族研究;中东欧民族学与历史民族学脉络的非汉族体大家族研究。
【关键词】汉与非汉;宗族家族;研究阈径;史学本体;人类学本体
【作者】周泓,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81
【中图分类号】C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12)03-0039-013
中国家族、宗族研究主要在两大学科领域,即中国史学与汉学人类学,并集中于其交叠而分流的中国社会史与历史人类学—史学为本体的历史人类学和人类学为本体的历史人类学。中国大陆的此域研究,前者悠久或先于后者。
长期以来,与中国家族、宗族研究的乡村定势相并行,汉人大家族成为宗族研究的固态。即如同乡村宗族成为中国宗族研究模式,汉人大家族亦成为宗族研究传统。此因中外皆知的汉人悠久的历史与社会形态变化多样被关注,由中外汉学家称为中国文化的核心与根基。然而,在中国非汉族体社会因现代工业质性较弱,而更依家族聚居和组织社会并各具形态。即在汉域之外,宗统世系观念与制度,同样深具历史意义,地位同等重要,亦是其族体伸张的内在线索和传统文化的根基,不应被家族宗族研究领域忽视。它具有比较研究的价值。内陆亚细亚家族村社形态的讨论虽然中断,但其与汉人宗族村庄有着学理扩展的基础此处致谢庄孔韶教授的指导。和空间,存在宗族研究由具象到抽象的机制,应给予认知的重视。
一、汉人宗族的中国研究:结构与质性
(一)中国社会史与史学本体的历史人类学之宗族研究
1宗族实体:宗→家的演变
春秋~战国,父之党为宗族。此期道统“兄终弟及”,世袭是兄弟间相传,兄弟宗统关系高于父子和夫妻关系。《诗经•小雅•常棣》载:“今之凡人,莫如兄弟”,“兄弟既翕,和乐且湛”,故“宗族与基于婚姻组织起来的家庭是不相同的”。[1](p61)《尔雅•释亲》解释父党、母党、妻党、婚党、姻党五种亲族:“父之党为宗族”,“妇之父为婚”,“婿之父为姻”,“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母与妻之党为兄弟”。即核心是父、兄,宗族是以父为主干的亲族,而非己、子为中心的家庭同宗族亲;与之并列,母、妻、媳、婿各有宗党宗族;[2](p209~231)己身属于父亲之下诸兄弟关系(兄弟、族兄弟、从兄弟)形成的兄弟宗族。宗族、家族、家庭受不同原则支配。[3](p14)宗族、家族重在父系血统或父党血缘亲族。
家庭与婚姻而非血缘直接连结,“是基于婚姻构成的一种社会单位或亲属团体” 。[4](p1~3)家室或称妻室,《左传》(桓公十八年)载“女有家,男有室”;《尔雅•释宫》记“牗户之间谓之扆,其内谓之家”,家系居所,是“由真实或虚构的血缘关系而联合成的” 。[5](p178)George Murdock强调:“家庭是一个社会团体,包括两个或多个彼此结婚之不同性别的成人和已婚双亲之亲生或收养的一个或多个孩子” 。[6](p1)家庭又是基层经济或管理单元。《周礼》记“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可任”即力役之能)。时“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 ;五州为乡,使之相宾”。而“闾,二十五家;族,百家;党,五百家;州,二千五百家;乡,一万二千五百家”。[7]在此“家”、“族”均为区域组织单位或范围,即家不是早期中国社会的宗族单位,宗族并非家的扩展。[8](p155~157)《左传》(隐公十一年)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此“家”为世家大族。
西汉~东汉,家庭与宗族分立并行。此期世袭道统“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交相争替。汉臣周昌接替堂兄周苛作御史大夫,子接其作中尉。刘邦谋士郦食其弟郦商替之受封侯,商子郦寄接之作都尉。刘邦封侯定王朝王位父死嫡子继;樊哙死则其庶子继。十六国后凉帝吕光立嫡长子,自立太上皇;其死,嫡次子与庶长子争位,后其嫡子堂弟继位。汉初刘邦欲废长(吕后子)立幼(戚夫人子)失败,而汉景帝、武帝废长立幼则成功,都说明其历史过程。西安凤栖原西汉张安世家族大墓,系典型父宗族墓;《史记•秦襄公》记刘项荥阳之战,载“咸阳宗族”;萧何曾率全族助刘邦反秦。西汉始,刘邦封四个同姓王,立兄弟、儿子、侄子、亲戚为侯,父为太上皇,后来诛灭异姓王,吕后摄政惠帝始立吕姓王,说明各有其宗族党。《后汉书》(光武十二)载:“光武帝使大司马吴汉发南阳……击蜀白帝公孙述……夷灭述妻子宗族万余人以上。”此“妻子宗族万余人”,即公孙述之妻父宗党或其妻宗父党。
基于王室皇族血统的诸侯、卿大夫世族与基于婚姻、经济的平民小家庭双轨并行。由于秦人遗风及秦律遗留的限制,西汉民间以家庭即核心家庭居多,但仍存宗族。《秦法》“族诛令”,灭三族。逮及东汉,因汉世风俗渐依据儒家思想,遂有奉父母同居为主干家庭。曹魏以户为课税对象……家庭自然又更大。[9](p805)《汉书》记师古有“尽平其家室宗族”,即家与宗族分称并行,二民族学人类学研究者尚未整合。“家是一个行政经济的单位,而宗涉及共同的父系祖先,家与宗在早期是不同的,在汉代,两者是明显分开的。”[10](p222)家庭与宗族分立,表明“礼不下庶人”的儒学尚未一体化。
魏晋南北朝~隋唐北宋,宗族→家庭。北魏在北方诸地设方镇属官都护,以宗主立,“立宗主,主都护”。编民无分户等,按成年男丁纳税,许多人委于豪门大族,隐户籍漏税。后来以家为单位的邻里党(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五里为党)地缘三长制[11](p10)取代了血缘宗主都护制。继而,小家庭成为普遍现象;道统“父死子继”取代“兄终弟及”。《魏书》裴植传记:“个别资财,同居异灶,一门数灶;”“除少数士大夫之家尚保持父子兄弟大家庭制外,大多数的家不但兄弟异居,父子也多殊产。” [12](p747)“宋孝建中(公元454-456)……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累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而五”。隋朝“输籍定样”,分(上、中、下)户等纳税,更增加了编户烟民。唐代始以法律制约父母在而别籍异财的行为。《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也证明了非同籍共居的通行。宋代亦延续此刑法。但均因赋税以户等,上等多纳下等少缴,大族多“诡名子户”析散田产,非品官地主则假佃户名,逃避赋税;加之战乱,宗族及其土地细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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