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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沙特影响力:从《非斯宣言》到《贝鲁特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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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沙特是阿拉伯人的摇篮和伊斯兰教的发祥地。无论在冷战时期还是后冷战时代,沙特一直是中东地区的温和派国家。虽然没有像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埃及、以色列那样拥有强大军事力量,沙特却凭借自身的实力阿拉伯活跃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并深深影响着中东政治格局的发展,是中东政治舞台上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沙特力排众议,从非斯首脑会议到《贝鲁特宣言》、《利雅得宣言》,彰显出沙特作为地区大国的巨大影响力。

关 键 词:沙特阿拉伯;影响力;《非斯宣言》;《贝鲁特宣言》

作者简介:王京烈,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07)。

文章编号:1673-5161(2008)05-0011-09中图分类号:D371文献标识码:A

一、从《非斯宣言》到《贝鲁特宣言》

1981年11月,第12届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在摩洛哥非斯开幕。尽管此前沙特已向阿拉伯各国通报了有关解决中东问题的8项原则(注:1981年8月7日沙特王储法赫德(1982年6月13日即位国王)提出了实现中东和平的8点建议。参见http://middleeastreference.org.uk/Chronology2.html 。),但与会各国首脑对沙特提出的方案仍存在很大的分歧,导致休会。当然,休会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阿拉伯国家内部存在严重分歧;另一方面,坚持强硬立场的以色列拒绝为和平承担责任,(注:以色列在1981年突袭炸毁了伊拉克的核反应堆、1982年又大举入侵黎巴嫩,使阿以关系更为紧张。)美国和苏联也不看好沙特方案。客观地讲,就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沙特的8项原则是具有积极、主动性的方案,是沙特兼顾了阿以冲突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态势,从现实主义出发提出的比较可行的解决阿以冲突的方案。也正因为如此,沙特经过艰苦的外交努力终于在10个月后迎来了首脑会议复会。

1982年9月,在非斯复会的第12届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上通过了《非斯宣言》。根据此前沙特阿拉伯提出的和平建议,阿拉伯国家在《非斯宣言》中正式阐明了解决巴勒斯坦和中东问题的8项原则:以色列撤出1967年占领的所有阿拉伯领土,其中包括阿拉伯圣城(东耶路撒冷);拆除1967年以来以色列在阿拉伯领土上建立的定居点;保障在圣地的各种宗教和信仰自由;重申巴勒斯坦人民在其惟一合法代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领导下,享有自决权和行使不可剥夺的民族权利,并且对所有不愿返回的巴勒斯坦人给予赔偿;在不超过几个月的过渡期内,将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置于联合国的管制之下;建立一个以耶路撒冷为首都的独立的巴勒斯坦国;联合国安理会保证这一地区各国(包括独立的巴勒斯坦国)的和平;安理会保证上述原则得到遵守。[1]80 《非斯宣言》被认为是阿拉伯国家对联合国安理会242号和338号决议的认可。

这是阿拉伯国家第一次集体制定的关于解决中东问题的和平方案,它确定了以政治外交手段为主的对以斗争策略。这一方案既坚持以色列必须撤出其占领的阿拉伯领土,确认巴勒斯坦人民的合法权利,实际上又含蓄地承认以色列的存在,为推动阿以冲突由第二个阶段(武力相持阶段)向第三个阶段(政治解决阶段)[2]95-103过渡奠定了基础,对阿以冲突的政治解决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复杂的历史条件和国际环境,沙特提出的8项原则并没有得到实施,但沙特却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平解决阿以冲突的现实主义立场,在20年后又进一步提出了“阿拉伯和平倡议”(The Arab Peace Initiative)。(注: 2002年2月17日沙特王储阿卜杜拉提出同以色列实现关系正常化的建议,参见“Chronology of Events in the Middle East from 1991 to 2005”,http://middleeastreference.org.uk/Chronology3.html。)

2002年3月,在贝鲁特召开的第14届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上,沙特王储阿卜杜拉提出了阿拉伯和平倡议。由于此倡议在首脑会议召开前就已提交给阿拉伯国家外长会议讨论,特别是阿以冲突本身也已进入“政治解决阶段”,因此该倡议在首脑议会上较顺利得到与会各国首脑的认可,认为,“军事手段不能实现和平,也不会为有关各方带来安全”,重申了1991年马德里会议精神和以土地换和平的原则,要求以色列执行安理会第242和第338号决议。有鉴于此,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通过并发表了《贝鲁特宣言》(即阿拉伯和平方案,也有国外媒体直接称其为沙特和平方案)[3]。

《贝鲁特宣言》中最突出的两个亮点是:阿拉伯国家从现实主义出发作出重大妥协,为实现和平承担巨大的牺牲;不仅承认以色列,还准备同以建立正常关系,实现全面的和平。宣言只要求以色列撤出1967年战争中占领的土地,意味着阿拉伯国家不再要求1948年战争中被占领的土地。对巴勒斯坦国而言,即意味着出让联合国1947年181号分治决议规定的巴勒斯坦国土地面积的一半。这是阿拉伯国家为解决阿以冲突、实现中东地区和平而做出的重大妥协。《非斯宣言》表明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向以色列示好还需要很大的勇气,要冒很大的政治风险,因此只能含蓄地承认以色列的存在。20年后通过的《贝鲁特宣言》则表明,阿拉伯国家以更大的步伐和更加勇敢的姿态来拥抱和平。

《非斯宣言》和《贝鲁特宣言》并不是阿以谈判中的具体方案,而是阿拉伯国家在对以色列政策方面的战略选择,是阿拉伯国家实现阿以和平的基本构想和基本原则,但也充分表达了阿拉伯国家愿意实现和平的善意。与前者相比《贝鲁特宣言》更是为实现和平做出了现实主义的妥协与牺牲,当然也包括了未来谈判中“妥协的底线”。鉴于《贝鲁特宣言》是阿拉伯国家包括巴勒斯坦国在内集体作出的决定,其本身具有重大意义,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解决中东问题的有关决议保持一致,并得到国际社会包括中国、欧盟、俄罗斯、美国等普遍支持,它终将会成为解决阿以冲突的基本框架。

5年后在沙特首都利雅得召开的第19届阿拉伯国家首脑议会上,重新确认了《贝鲁特宣言》中提出的“阿拉伯和平倡议”。在会后发表的《利雅得宣言》中明确重申,“在相关具有国际法地位的文献和‛土地换和平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阿拉伯和平方案为和平解决阿以冲突指出了正确的道路。而根据阿拉伯和平方案,实现全面公正的和平是阿拉伯民族的战略选择”。[4]

从《非斯宣言》、《贝鲁特宣言》到《利雅得宣言》,沙特通过外交努力将其政治主张转变成阿拉伯国家的战略选择并逐渐具体化,彰显了地区大国政策的稳定性和深远的影响力。沙特之所以能在错综复杂的阿以冲突中发挥巨大作用,与其自身的实力地位不无密切关联。

二、沙特阿拉伯的实力

总体来看,沙特在政治上稳健谨慎、以石油为基础的国民经济发展迅速、民众生活安定富足、社会福利优越、宗教观念虔诚保守。正因如此,沙特王室得以长期保持稳固的统治、国力绵长持久。

1.政治实力

沙特是政教合一的君主制国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最高统治者,同时兼任伊斯兰教长、内阁首相和武装力量最高统帅等职务,集一国政治、宗教和军权于一身。国王有权任命、解散或改组内阁,有权废立王储,解散协商会议,有权批准和否决内阁会议决议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沙特王国至今尚未制定成文宪法,《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是立法、执法的依据。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自20世纪末以来沙特也尝试进行了一些“改良”:如1992年3月,沙特国王法赫德颁布政府基本法(Basic System of Government);[5] 1993年12月根据国王建议成立了协商议会,其成员均为国王指定,人数也由初期的60人逐步增加到150[6],权力也扩大到可以提出立法建议;2005年2~4月,沙特首次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市政选举,但妇女仍不能参加投票 [7]等等。然而这些改良并未动摇沙特家族在王国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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