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和自行组织选拔录取的 招生制度[2]。2001年地处江苏的3所高校进行了小范围的自主选拔改革试点 。随后, 参与自主招生的高校逐年增加,到2009年可以自主招生的高校已达76所, 高校招生自主权在进一步扩大。这些高校可自行决定招生对象的范围和条件,自主组织测试 和录取。尽管各个学校的操作过程不尽相同,但主要是以下三种模式(见表1)。其中,测试 包括笔试、面试以及技能测试,一般都在校内进行,部分高校在各省主要城市设有考点 。测试方式多种多样,现行的测试形式有“冬令营”、校内设考、校际“联考”和“校外 组 考”等。测试之后,部分高校根据测试成绩直接录取,但多数院校是根据自主测试成绩和高 考(全国统一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录取结果通过招生部门发布。
二、高校自主招生使贫困家庭子女失去受教育机会的事理分析
在知识改变命运的今天,高校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教育机 会的获得过程是一个利益配置和能力角逐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高校自主招生考试成为 教 育机会配置的一种重要手段。但这个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造成了新的教育不公。其主要表现为:
1.自主招生制度对贫困家庭子女设障
考试制度公平主要体现为通过考试立法和一系列制度建设,规范招生考试秩序,保障不 同地区、不同人群享有大致相同的接受高等教育以及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然而,笔者通过 研究2009年76所高校自主招生简章发现,绝大部分高校只在经济比较发 达地区投放自主招生名额,而西部省份则很少或没有,出现了省际歧视的现象。如2009年, 仅清华、北大两所高校通过自主招生,就录取了2 256名考生,北京地区获 得清华、北大自主招生资格的学生就有326人,约占其自主招生总数的14.5%。还有数据表 明 ,从北京市考入清华、北大的学生有近50%都有自主招生加分,这种做法意味着直接把大部 分 其他地区优秀学生排除在自主招生大门之外。另外,在招生条件方面,绝大多数高校对考生 要求比较高,如要求必须是特长生,即在全国竞赛中获过大奖,或具有超常的创新能力和实 践能力,或在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特长和培养潜能以及在其他某个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等等 。如清华大 学 的自主招生条件要求,2003年仅限于文艺、体育、美术特长生及文科优秀生;2004年始扩大 到在科技发明方面有突出特长和培养潜能者,理科优秀生和综合素质突出者;2007年仅限于 包括外语考生、综合素质突出的国防生和定向生以及七类体育特长生(运动成绩 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这些苛刻的条件可能直接把贫困家庭的子女排除在自主招考之 外,因为我们知道,孩子的某一方面特长除了孩子本身的天赋外,更重要的是家长在孩子特 长方面长期进行巨大投资的结果。贫困家庭在子女教育方面,多数只能满足基本的教育投资 ,没有额外投资帮助孩子发展特长。这样,即使其子女在某个方面极有天赋,也没有机会得 到 培养与提高,导致丧失其机会。可见,当前这种自主招生制度对贫困家庭子女获取 受教育机会设置了障碍。
2.自主招生操作过程对贫困家庭子女不利
(1)高额的考试成本将贫困家庭子女拒之门外。我国目前自主招生的招考程序尽管存在个 别差异,但主要程序为:报名—考生寄交资料—高校审查资料—笔试—面试。在这 个过程中,笔试和面试一般都在校内进行,部分高校仅在各省主要城市设有考点,且考点比 较集中。贫困家庭子女,尤其是农村家庭子女要想参加这样的考试,不仅需要考试费、 资料费,同时还需要车旅费、食宿费等,这些费用加起来动辄上千,所以考试成本过高,若 报考几所 学校,其成本更是无法承担。事实上,我国每年适龄考生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 ,他们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如果他们出于经济原因而不能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话,一方面 不利于他们获取受教育的机会,另一方面也限制了高校选拔人才的范围,不利于高校在更 广阔 的空间内选拔人才。可见,高校自主招生过程明显对贫困家庭子女获取受教育机会有不 利影响。
(2)测试的“软指标”给部分人提供了“寻租”的机会。我国当前的自主招生考试 绝大多数院校自主组织测试,即使成绩合格也必 须要求考生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重点分数线方能录取,并且录取结果要通过招考部门发 布,只有少数学生可以在自主测试以后就被直接录取。但自主招生制度允许高校在录取 考生的 时候,除了依据分数、坚持能力标准外,还赋予高校一定的录取自主权。在招考中,考生及 家庭经济、 权力、身份等因素或公开或隐蔽地参与到教育机会的分配中。比如资料审查过程中的信息不 对称、面试过程中的“软指标”等都会给部分人提供“寻租”的机会,难免滋生教育腐败, 造成更多的机会不均。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弱势群体的贫困家庭显然处于不利地位。
3.自主招生结果对贫困家庭子女不公
在自主招生考试体系中,由于招生制度、招考过程明显不利于贫困家庭子女,加上在录 取学生方面,各个学校自行其是,差距过大,监督体制乏力,使得各种腐败现象可以找到生 存空间。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贫困家庭属于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弱势群体,所以根本没有办法 在各种社 会关系利益的博弈中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有的高校为了创收,以各 种各样的方式向学生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甚至产生钱权交易等行为,导致贫困家庭由 于其经济上的困难,不得不错过很多 通过钱可以获取的教育机会。
三、均衡教育机会之策略
1.完善招生制度,赋予贫困家庭子女以平等的入学权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公正的追求是首要的,在制定设计制度上,永远要以公平正义为先[3]。因此,任何考试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宗旨都离不开公平公正。罗尔斯提出机会平等和差异原 则,他认为,公正的社会是“所有的社会益品——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 ,它 们都必须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某一种或所有社会公益品的不平等分配将有利于最小受惠者 ”[4]。 因此,高考作为 决定考生能否享有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一种利益分配机制,必须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当 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发展很不均衡,教育资源无法满足 民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高考扮演了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角色,必然要求将公平作为 考试制度设计的首要价值追求。自主招生作为考试制度的一个重要形式,必须要重视贫困家 庭子女受教育的权益。因此,必须完善高校自主招生考试制度,将招生名额适当向贫困地区 倾斜。同时,这一招生模式在当前现实情况下也不宜大规模推行,更不能用高校自主招生考 试替代全国统一 考试。因为对中国这样一个高等教育资源尚较缺乏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实行大规模选拔考试 的首要目的是保证全体国民特别是适龄青年有均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应强调的是 一种“程序正义”,即升学机会面前人人平等[5]。如果我们取消了统一考试,全 部实现自主 招生,那必然会导致大部分贫困家庭子女被拒于高校大门之外,这显然不符合和谐社会发展 的要求。
2.规范操作过程,降低贫困家庭子女考试成本
当前,我国高等学校自主招生都要求学生到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应试。这样,在自主招 考期间(一般在高三第一学期期末开始,到高三第二学期期中基本结束),学生为参加考试 成了“空中飞人”,转战南北,忙得不亦乐乎,严重冲击了中学教学秩序,同时还给 考生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贫困家庭子女面对巨大的考试成本只能望洋兴叹,不得不放弃考 试机会。对此,笔者认为,高校自主招生考试应该采取联考的形式, 以减少高校和学生考试成本、人员流动及考试扎堆等现象。当然,有条件的地方自主招生还 可以实行“招考分离”,由高校委托中介机构组 织考试。考试时间最好设在全国统一高考以后,这样一方面可以不扰乱中学正常教学秩序, 同时也使考生可以理性地决定是否申报自主考试,给考生以更大的选择权力。
3.加强监督,实施补偿,保证贫困家庭子女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
高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极为广泛。为保证自主招生的公平公正,必 须有专门的制度做保障。因此,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制定相关的法 律法规,以保证自主招生有法可依。同时,招生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 正实现择优录取。此外, 由于高等教育资源在数量上的有限性和享有上的 排 他性,高校应对贫困家庭进行适当补偿,应要求自主招生的院校在招生过程中对边远地区或 贫 困家庭学生参加自主招生考试有明确的配套措施,如預留或分配适当名额、免收报名费和提 供食宿补贴等,保证贫困家庭子女也可公平地拥有高校自主招生的教育机会。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 讲话[N].人民日报,2005-02-20.
[2]张继明.从高等教育大众化角度审视高校自主招生[J].湖北招生考试,2005(8) .
[3]冯建军.教育公正——政治哲学的视角[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4.
[4]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1:303.
[5]王年军.高考公平与效率的思考[J].湖北招生考试,2005(12).
〔责任编辑:赵 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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