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贺岁电影《非诚勿扰2》的热播,一首名为《见与不见》的小诗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2011年3月,此诗的原著作者谈笑靖发现,她于2007年5月创作且首发于自己微博的《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出现在了2010年9月珠海出版社出版的《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上,而且此书中注明该诗为仓央嘉措所著。原告谈笑靖以被告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其作品、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王府井书店侵犯其发行权为由,诉请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2011年11月,东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
此案中,《见与不见》为社会上未发表的文学作品的典型。纵观时代背景,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催生了文学创作狂潮,像《见与不见》这类存在于社会但未能发表的优秀原创作品的数目增多,版权纠纷现象也随之增多。如今,日益加强的公民版权保护意识与版权保护低水平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由鉴于此,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就明确指出要强化版权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参与体系,并把相关版权登记服务工作视为重点工作。
那么,在电子信息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多种方式的有机结合,做实做细社会未发表文学作品的版权登记服务,实现对社会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的强有力保障呢?本文做一详细调研。
一、中美两国社会未发表文学作品版权登记数量比较
我们通过官方公布的数据,进行了精确的统计,可以得出近五年的中美两国未出版文学作品登记的概况,如表1。表中,将中国人口计算为13亿,美国人口为3亿。人均数表示中国或美国每一亿公民的社会未发表文学作品自愿登记数量。
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中国与美国在未发表的文学作品登记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第一,中国的未发表文学作品的登记数量水平远远低于美国。全中国登记总数最多的是2009年,为3509件,美国登记每亿人均数最少的是2008年,为6188.67件;中国最大的登记总数还远小于美国最小的人均数。第二,中国的登记数量呈现缓慢增长状态;排除不稳定因素,美国版权登记数量始终维持着较高的水平。
二、中美两国版权登记法律制度对比
比较中美两国版权登记相关法律制度,我们不难看出有以下区别:
1.相关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
中国是在1990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1994年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美国早在1790年就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同年美国首创《联邦版权法》,登记制度开始实施,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1998年美国版权局开始实行电子登记、记录和缴送系统,取代手工登记。
显然,两国版权登记的差别,在于美国早于中国200多年开始推行作品登记制度。这种时间差,导致了两国版权登记制度方面的成熟与不成熟,以及在社会上的认可程度,也直接影响了公众是否信任登记制度。
2.版权登记部门的设置
中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而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美国版权局位于华盛顿独立大道,是国会图书馆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美国的版权登记管理,作品登记可以采用邮局寄送方式提交。2007年,在启用新的电子版权局系统、接受并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提交登记申请、以减少实物交接的同时,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原从事版权登记的相关部门改造成一个明确含有文学作品部的多分类登记审核。
美国将登记工作集中于国家版权局;中国则采用分区域办理的方式,同时带来了全国范围内办理程序不一样、授权证书不统一、登记材料互通困难等问题。
3.鼓励措施
中国通过培育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国家版权相关产业基地、全国版权保护示范单位来推广作品自愿登记;美国作品在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后便可成为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公共资料,而且可在法庭作为初步证据。除此之外,美国还采取了一系列法律优惠措施鼓励公民自愿登记,如美国的作品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前登记,可获得较高的法定赔偿及律师费。
从上述可以看出,中美两国版权登记相关法律制度的判别主要在于:其一是制度建立的历史长短决定了制度的完备性不一;其二是版权登记部门的设置不同,导致版权登记质量和登记效率的不同;其三,两国宣传和法律优惠政策的不同导致作者登记的热情不同。
三、对加强中国未发表文学作品版权登记服务工作的建议
由前述可知,中国未发表的文学作品自愿登记的现状亟需改善,做好社会未发表的文学作品自愿登记的服务工作是改善现状的最快捷、最有力的方式。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我们就政府开展文学作品版权登记的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加快《社会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该条例的立法工作可以弥补现阶段著作权中对社会文学作品保护的不足,应该适当扩大社会文学作品的登记者享有的权利范围,明确权利限制的内容和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申明非法使用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这些权利的前提,即作品自愿登记。另一方面,规范社会上的版权解调协会管辖范围、证据调查和司法判断程序、诉讼参与主体的成效性等内容,为我国的社会文学的登记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其二,加速《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修改工作,重点规范登记流程,推行网上登记系统和数据统计系统。我国各省市都有独立的版权局,导致了登记证书从内容到形式不统一,其中的证书编号、登记内容等参差不齐,《版权登记证书》的不一致引发许多问题,如增加辨别真假的难度、两地认可标准不统一等。中国的各地登记流程各有不同、作品创作者登记过程繁琐、登记情况反馈迟钝,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都制约着中国版权登记工作的进展。针对上述问题,应该推广电子登记系统,及时统计登记信息,建立全国作品数据信息库,以科学便捷的标准来统一规范登记程序,全国统一使用国家版权局监制的《作品登记证书》,制定统一的登记证书编号,并且定时上报登记作品的相关统计信息。
2.加强政府的服务工作
政府的服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营造一种重视版权法律和版权登记的社会氛围。具体操作可以有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立版权调解协会和监督举报平台,充分利用社会版权专家和高校人才等重要资源。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借助建立社会版权专家和高校人才等重要人才资源,建立专门从事版权保护公众的具有社会权威和公信力度的半官方性质群众性社会团体,为“社会文学”“计算机软件”等性质特殊的作品专门成立版权纠纷咨询和调解部门。除此之外,有些地区还可以建立监督举报平台,及时接收广大公民的投诉和举报,完善社会的监控体系,有助于公民版权意识的增强。
另一方面,构建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国际环境。在世界多极化发展的今天,既要让世界了解我们,也要让我们去接触世界。通过对外宣传增进各国人民的友谊,赢得国际对我国更多的支持和理解,获得国际的建议和帮助。积极参加WIPO目前开展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等系列活动,致力于解决我国现状问题,掌握话语权,争取构建有利于我国社会文学作品保护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此外,还应踊跃参加WTO、APEC等有关著作权人版权保护的经验磋商和交流,为切实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而不懈努力。
3.加大电子信息时代的版权人才队伍建设
现代文学作品的生成和传播速度明显加快,情况错综复杂,不确定因素增长迅速,对执行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思维模式和反应速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科学技术的特点,特别是数字技术的特点,也决定了当前的文学作品版权工作与传统版权工作的较大不同。为此,要做好文学作品版权登记工作,就需要各种新型版权人才。这些版权人才的队伍建设,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教育部可以重点培育和发展几所有版权保护特色专业的大学和专科学院,加强高等院校与当地版权局的交流与合作;第二,高等院校要合理调整版权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特别是数字时代的版权处理相关课程,促进原有的版权专业向更为精湛专一的方向发展;第三,当代大学生要把握社会发展潮流,努力学习,不断创新,为我们的版权保护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4.推出各种版权登记便民措施
版权登记提供各种便民措施有利于将公共服务落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其一,减少社会文学作品的登记费用。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可知,1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登记费用为300元,100字以下的文学作品登记费用却为100元,后者每字的高昂费用令人咂舌。政府已经在鼓励人们创造优秀的作品,但是对已产生的文学作品的保护力度却不够大,使人们的创作热情大大减少。为了增强原创文学公民的创作热情,鼓励公民参加原创文学作品的自愿登记工作,国家可对社会文学作品的登记收费进行适当补贴。其二,加大社会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利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的影响力宣传文学作品自愿登记的事项。举办以“推动社会文学作品版权自愿登记”为主题的“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利用CCTV等影响力较大的新闻媒体进行知识产权、社会文学作品自愿登记的宣传工作,以颁发奖金等方式,向社会征集公益作品。同时,举办一些电视版权公益讲座、高校版权辩论赛、专家对话版权等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版权保护的良好氛围。其三,广泛开展版权培训活动。开展以“增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版权意识”和“重视社会文学作品登记工作”为目的的培训工作,把社会文学作品的自愿登记工作做到实处。
四、结束语
“十二五”时期,版权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加大版权法制建设力度,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版权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是政府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中,民间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工作不容小觑。基于现状分析,中国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制建设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从长远的公众利益出发,切实做好文学作品的保护工作,才能在电子时代创作出更多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的文学作品,为我国的文化大繁荣和大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在此,我们期望,我国的文学作品版权登记的服务工作越做越好!
(作者单位系浙江工商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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