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清末财政困窘,支出浩繁,政府在维持旧有税收的同时,力图开辟新的税源,并因应时势而不断变化,酒税从厘捐到烟酒税这样的变化就体现了这一发展历程。民国初创,面临的财政危机依然如故,酒税征收仍然沿习清末旧制,弊病百出。当政者对酒税制度重新设计,意欲将其纳入国家财政收支系统的正轨。对原有酒税加以改革,举办公卖制度开征公卖费,新征烟酒牌照税,构成了民国初年酒税制度的主要内容。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一努力并没有达到制度设计者的初衷。
关键词: 清末民初 酒税制度 因革
中图分类号:K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05(2011)04-25-32
酒是国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耗品,它深深地渗入了中国文化的内核,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西周《酒诰》宣布禁酒以来,历朝历代都对酒这种特殊的饮品加以不同程度的管理。清末,政府对酒类的管理主要体现征税之上,然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税制。无论是征收方式还是税率,都在相当大程度上体现其随意性。民国创建,伴随着现代财政税收体系的建立,民国政府对酒类的管理也提上了议事日程。考察清末民初酒税制度的传承与变迁,对于深化近代史特别是近代财政税收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能为今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从“厘金”到“烟酒税”:清末酒税制度的初步建构
清代前期对于酒类的管理,主要体现在限制甚至是禁止酿酒业的发展上。特别是乾隆朝,禁酒政策甚至引起了广泛的争论。[1]清末,由于军费和赔款的需要,政府不得不加紧寻找新的税源。对于消费量极大的酒类,鉴于其对粮食的巨大消耗,政府终于在关注民食问题的幌子下对其征收费税。对于清末酒税政策的演变,已有学者加以探讨。[2]值得注意的是,晚清酒税的征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税率和固定的征收方式。
(一)清末酒类厘金征收情形
咸丰三年(1853),治军扬州的太常寺卿雷以諴以国帑空乏、军用不给为由,奏请于江南泰州宝应榷税往来百货商品,值百抽一,名为“厘捐”。后曾国藩、胡林翼等行于两湖地区。厘金本意,不过是为暂时解决军饷亏缺。厘金于财政收入不无小补,各地遂起而仿效,后得朝廷认可,成为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3](P4-7)酒类厘金即含于百货之内,值百抽一。最早开始征收厘金的泰州仙女庙抽厘情况为:绍兴酒每坛60文,百花酒每坛40文,高粱酒每坛120文。泰州城乡各行铺捐厘助饷税率(咸丰四年五月初一日起施行)为米行每担20文,油行(照油缸头脚腰征收)每担40文,酒行(照收数)每担24文,糟房(照生意多寡)每百文1文,各杂行每百文一文。[4](P588)
由于朝廷对厘金征收的机构设置及税率等没有统一的规定,出现了各省“厘金征收各自为政的割据局面,造成了重叠繁苛的税制结构。”[5]随着内外形势的恶化,特别是为了筹集战争赔款,各省酒类厘金且有不断加重的趋势。如湖南省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十一月,由湖南巡抚请准,烟酒两项于厘金常额外另加3成。光绪二十六年(1900)又加3成,附于正厘征收。光绪三十年七月,湖南每年认解烟酒两税银6万两,在厘金之外另征烟酒税捐,发给执照,填注产销数目,按2%认捐。出产谷酒、火酒等类税额每担200文至400文。输入汾酒、绍兴酒,征落地税、入口税,每罐82文至200文。[6](P95)直隶在开办之初,厘金税额远较他省为轻。光绪二十年(1894)后,因偿还外债及战争赔款的需要,开始加厘抽捐。除将百货厘金税率由原来的0.5%左右提高至1.25%外,又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对酒实行寓禁于征的政策,对其重课厘金,按百货厘率1.25%加征4成。光绪二十六年(1900)改为加征6成,光绪二十八年(1902)又改为加征13成。加后的税率为货值百两征厘金2两8钱7分5厘,为2.875%。[7](P56)广东在厘金开办之初,对酒所征厘金也同其他百货一样。光绪二十八年(1902)对酿酒作坊征收酒甑捐,广州称为酒甑牌费,其余各地大多称为酒捐,酒每甑征银2两。后来又有酒捐报效、酒捐警费、酒捐学费、酒捐办公费等杂款。1908-1909两年合计全省征得酒捐银21.06万两。宣统元年(1909),酒捐由按甑征收改为点饭核税,每三埕(坛)饭作一埕酒计,征银元0.2元。[8](P73)江苏酒税除宁属门销捐和苏属坐贾捐外,还在厘金项下设烟酒税目,归各处厘捐局、税务公所按地段兼办。宁属各局税率不一,采取遇卡征收的制度。苏属只在经过第一道卡时征收一次。当时征税采用从量定额形式,税负约在10%—20%。[9](P105)广西百货厘金中酒类厘金款,原系留户部拨用,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起,经广西藩司报准此款用于抵解赔款。百货厘金改办百货统税后,仍保留烟酒厘税的名称。此税仍由统税局卡照百货统税税则中酒类的应征税额征收,由统税总局另行划解,每年约5000余两。[10](P23)四川百货厘金初约值百抽二,1895年为筹赔款,加抽酒厘3成,1899年加抽一倍,1901年再加3成。1904年,酒厘改为酒类统捐,大曲酒、仿绍酒及外省运入四川的绍酒、汾酒等,每斤征钱8文,小曲酒、老酒等每斤征钱4文。1905年,全省实收酒捐银59.76万两。[11](64-65)
当时,酒类厘金的征收非但没有统一的机构及划一的税率,就是其征收标准也不统一,有以货价为标准者,有以货量为标准者,有以酿酒器具容量为标准者,有依酿酒原料征收者。其征收货币也不划一,虽然厘金本意是货物值百两抽一,然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有征收银两者,有征收铜钱者。清末酒类厘金税目繁杂,各省各自为政,其混乱程度无以复加。
(二)从“厘金”到“烟酒税”
酒类厘金各地均已开征,而收入却很有限。如1903年奉天省征得烟酒捐银7100两,陕西省烟酒厘金4152两,江西省茶糖烟酒厘税28345两,广西省烟酒加征厘金5395两,云南省百货红糖烟酒等厘金202510两,吉林省烟酒税28000两。[12](P86-125)加之各地征收不力,使政府财源匮乏的状况未有改善。1903年11月,光绪皇帝在上谕中说道:“前经户部通行各省整顿烟酒税,以济要需,乃报效之无多,实由稽征之不力,据直隶总督袁世凯奏称,直隶抽收烟酒两税,计岁入银八十余万两,以直隶敝之区,犹能集此钜款,……即著钞录直隶现办章程,咨送各省,责成该将军督抚等一体仿行,并量其省分之繁简,派定税额之多寡,直隶一省,应仍照现收之数,每年仍派八十万两,奉天省每年应派八十万两,江苏、广东、四川各省,每年应派五十万两,山西省每年应派四十万两,山东、江西、湖北、浙江、福建各省,每年应各派三十万两,河南、安徽、湖南、陕西、吉林各省,每年应各派二十万两,甘肃、新疆、广西、云南各省,每年应各派十万两,贵州省每年应派六万两,通计以上二十一行省,每年派定税额共六百四十六万两,殊于国计有裨,仍于民生无损。良为烟酒两项,徒供嗜好之用,并非生计所必需,虽多取之而不为虑,且可以寓禁于征,……经此次派定税额之后,各该将军督抚,务即遴选妥实明干委员,实力奉行,认真稽征。”[13](P585)这道上谕明确提出整顿烟酒税的要求,并以袁世凯治下的直隶省作为样板,规定各省的烟酒税征收数额,总额为银646万两。然而各地仍未能完成摊缴数额,如贵州派定的6万两,就没有完成。[14](P89)一来该省烟酒出产本就不多,二来贵州地瘠民贫,当局难以执行。其他各省情况也极为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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