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章写作
原创文章写作
兴源范文网 > 作文大全 >

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当研究(一)

| 浏览次数:

摘 要 本文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现状与成因分析入手,探讨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和程序正当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引入和适用。

关键词 高校学生管理 法治化 探讨

基金项目:西安市2012年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2zx43)系列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余广俊,陕西理工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管理学;张义明,陕西理工学院党委书记,教授,研究方向:教育管理学。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02-02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大学生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已成为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现实且迫切的要求。程序正当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理应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引入。

一、我国高校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现状与成因

当前前我国高校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现状是:现有法律、法规与大学生法治化管理的要求不适应,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程序规则空白,对大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规定模糊不清,普遍存在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大学生管理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根深蒂固,忽视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与大学生法治化管理的要求不适应

一是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与我国的法治进程的不太适应,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大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的不配套、缺乏系统性,高校的一些规章制度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存在着抵触现象,比如一些高校制定的大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虽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由于各高校自身情况的不同和对法律、法规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因而各校在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存在差异,导致影响了高校规章制度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二是现行的大学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明细规定,对高校管理指导规范性不强性。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由于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缺乏微观性规范,导致对高校管理指导性不强,使一些高校在管理中,普遍存在着对学生罚款和侵犯学生其他权利的现象。

(二)我国大学生管理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程序规则的空白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中,忽视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重实体,轻程序”倾向明显,使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主要表现是:一是缺乏大学生程序性权利规定。在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中,缺乏事先告知、听证程序、回避制度等程序性内容,使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实现。二是不重视对大学生救济权利的保障。比如在对大学生处分过程中,调查取证不够,缺乏听证程序,很少听取学生申辩,管理者习惯的体现自己的单方意志,大学生的申诉权往往因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互相推诿,不能有效行使。在受理学生申诉时很多高校都没有遵循回避制度,使申诉委员会的功能无法充分体现。三是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当规定有待补充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只对学生处分给予较严格程序规定,但对退学处理、学位授予及学生的奖学金发放等其他事项没有作出程序要求,有待补充完善。

(三)对大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在法律法规上规定模糊不清

我国现有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大学生权利救济的规定寥寥无几,仅有的几条相关的规定也是模糊不清,使大学生权利救济出现法律空白。我国《教育法》虽然规定,学生如果认为高校在行使行政处分权时使自己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当学生请求行政复议时,往往因为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学校袒护等原因,无法实现救济。行政诉讼是大学生寻求的另一救济途径,但由于诉讼需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且在受案范围上还存在着争议,大量的案件得不到司法救济,学生选择它也面临困难重重。

(四)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普遍存在侵犯学生权益的现象

我国大学生管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传统的学生管理思维及模式的惯性作用,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普遍存在侵犯学生权益的现象。主要是侵犯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利。在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方面,主要体现在高考的录取工作中,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平现象,比如在制定招生计划时,针对不同地域范围的下达不同的招生指标,造成不同地域的考生之间录取标准差异,从而使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同时产生了高考移民现象。退学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学校违法处分学生,对学生违反校纪,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相应条款处理处分,不依其性质,不看其后果,而是一律开除学籍。二是侵犯大学生的人身权利,比如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私拆学生信件,是对大学生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侵犯。

二、程序正当在高校大学生管理中引人的必要性

近年来,高校与学生的讼案中反映出来的一个普通存在的问题——程序瑕疵,无论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还是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高校败诉的直接原因就是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缺乏程序正当准则,未实现法治化管理。因而,高校管理要杜绝程序瑕疵,其管理行为的行使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通过程序正当调整学生管理过程,避免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运行的随意性、偶然性和无序性,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的享有和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施。

首先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已初步确立了程序正当制度,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准则。我国《教育法》规定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申诉的权利。其次我国行政立法方面,也在完善程序正当制度。我国《行政程序法》起草的一些学者认为,程序正当要求的最低限度适用于公立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他们在《行政程序法》草案中提出:“法院对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的内部自治行为不加干预,但对其在实施公法行为时是否遵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可进行司法审查,并向相对人提供救济”。再次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司法实践,尤其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实际已适用了程序正当的准则,程序正当的理念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也应用了。四是,程序正当是学生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法治化对高校学生管理的必然要求。程序正当的内在价值在于,它彰显了“最低限度公正”和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因而,程序的缺失,会让人感到不公正、不可接受。程序也是实现法治化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和大学生的关系属特别权力关系,学生对于学校之权力行使,不得提起诉讼,学校对于学生的各种处分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并限制司法审查介人,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也势在必行,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既是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也是限制特别权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将程序正当引人高校学生管理中,是对大学生权益的保障和人格尊严的尊重。五是,程序正当原则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高校管理行为要达到公开、公正、公平,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管理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三、高校学生管理中程序正当的适用范围

程序正当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引人是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然而程序正当准则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如何适用,适用什么范围,笔者认为,程序正当准则适用于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公法性质的管理性行为。

首先从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性质来看,高校学生管理可以分为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两类,比如学生学籍管理就属于公法性质。这类管理行为,一是来源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授权,二是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属行政法律关系,因而应纳入行政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列,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准则,所以这类管理行为应适用程序正当准则。

其次公法性质的大学生管理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赋予高校的行政管理权,比如高校对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授予权、学籍管理权、处分权等。二是学校为维护正常教育秩序而设立的内部管理权,如违纪处理等。在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实施的学生管理行为中,有三类公法性质的管理行为必须适用程序正当准则,一是涉及我国宪法赋予大学生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二是取消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三是影响学生权益的重大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1]侯书栋,吴克禄.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正当程序.高等教育研究.2004(9).

[2]田鹏慧.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比较教育研究.2009(7).

[3]庄丹娅.正当程序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实现.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12).

[4]强纪栋,陶勇达.试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程序控制.法制与社会.2010(5).

[5]彭中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构建探讨.文学教育.2010(12).

[6]唐世龙,彭志忠.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和程序化.求索.2005(4).

[7]吴涛,贺宏斌.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完善研究.教育研究.2010(10).

[8]曾予,张朝阳,张功武.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正当程序.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7(12).

[9]郑军.高校学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华中师大硕士学位论文.2007.

[10]朱峰.从刘燕文诉北大案看行政正当程序的评判标准.政治与法律.2000(5).

[11]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法学评论.2002(2).

相关热词搜索: 管理程序 高校学生 正当 研究
原创文章写作
原创文章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