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真实业务需求
2、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3、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4、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5、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6、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7、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1、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敏感行业企业禁入
2、非银行金融机构禁入(财务公司为主办企业除外)
1、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
2、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以上;合作银行考核等次下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办理原有相应业务,不可再办理新业务。
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备案权限下放至分局,主办企业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备案,更加灵活高效,同时强调“谁备案,谁负责”。
在业务备案的同时办理一次性登记,即登记所集中的外债(境外放款)额度,不再逐笔登记;主板企业自行选择一家最主要的境外成员企业签订框架性协议;签约、提款、还本币种可以不一致(限于外币之间)
增加外债上限:外债余额不超过净资产2倍
降低境外放款上限:境外放款余额不超过所有者权益30%,与现行境外放款政策拉平。原则上不允许部分集中额度。
1、单账户模式:境内主办企业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居民开立的境内账户,为多币种账户(含人民币账户)(收支范围见7号文第29条),
2、如有需要:可由境外企业开立nra账户,用于境外资金单独管理。
1、结汇管理:意愿结汇或支付结汇
2、支付管理:结汇支付便利化。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含外汇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相关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凭《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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