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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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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全市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目标任务全面落实,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目标

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扎实开展筛查工作,切实摸清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情况,准确掌握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建立工作台账,扎实推动整改,确保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任务如期完成。

二、筛查内容

1.经筛查,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未纳入人员及时交由县(区)扶贫部门认定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2.对筛查中发现的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按部门职责及时交由相关部门。

3.筛查中发现符合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尚未纳入保障和供养,存在漏保、漏养情况的,要按程序及时纳入相应保障类别和供养,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漏一户一人。

4.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未落实单人户保障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单人户施保政策。

5.脱贫又返贫的贫困人口,按政策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农村低保。

6.对家庭人均收入已超过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4020元的三、四类对象,按政策规定退出保障范围;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实行渐退机制;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五有”家庭(5万元以上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有3万元以上存款),及时予以清退。

7.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签订监管监护协议,落实监护人,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合理发放照料护理费。对监护人代领代管供养金或领取照料护理费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条件仍然较差的,要督促其全面履行监护责任,保障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8.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保障资金要严格落实按月发放制度,并于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户。

三、筛查步骤

兜底保障筛查工作从即日起至6月30日结束,分四个步骤实施:

(一)乡镇(街办)自查(6月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精心组织乡镇(街办)干部、驻村干部和村(居)干部等力量,每2人一组,逐村、逐户按照“三见”(见本人、见居住环境、见相关证件)、“三看三问一访”(看家庭实际人口、看家庭住房等财产情况、看实际的生活状况;问身体健康状况、问收入状况、问子女上学就业状况;走访周边住户及群众)要求进行筛查,认真填写相关筛查信息,做到“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筛查结果(含附表1、2)于6月5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阅签字后,以正式文件报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区民政局。

(二)县区自查(6月12日前)各县区要抽调专门力量对所辖乡镇(街办)进行自查(可与乡镇自查同步进行)。对经过数据对比分析,在保的一、二类保障对象与2017年底相比下降较大的村,县(区)民政、社会救助部门要直接组织力量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别是已退出的对象逐户进行筛查,分析原因,杜绝漏保、漏养情况。筛查结果及自查情况(含附表1、2)于6月12日前经县区民政局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审阅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政局。

(三)县际互查、市上复查(6月20日前)市民政局组织县区开展相互检查,互查结果经互查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市扶贫办和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组织力量对县(区)自查结果和县际互查结果进行复查,检验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结果上报省民政厅。

(四)省上核查(6月30日前)省民政厅将组成核查组,对各市州上报的筛查结果进行重点核查,适时通报各市州。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在筛查工作中,要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工作责任制,逐级靠实责任,传导压力,市民政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市社会救助工作局主要领导负全责,包抓县区县级干部负主责,市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专责组办公室负专责。各县区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低保对象精准认定集中行动,统筹安排,进一步细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筛查工作目标、内容、实施步骤、操作办法和完成时限。各县区民政局长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建立科级干部包片负责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筛查工作主体责任,围绕筛查重点任务,切实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确保筛查工作务实、过程扎实、结果真实。要利用省民政厅下发的《兜底保障冲刺清零筛查工作政策解读》,对所有参与筛查的县乡村干部进行专门培训,人手一册,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和要求。

(二)严格精准认定。各县区要认真落实“重在精准、贵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的要求,将筛查工作与“一卡通”问题专项治理、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农村低保对象精准认定工作结合起来,严格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发现基本生活有突出困难的家庭,按困难程度及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退即退。

(三)坚持边查边改。在筛查过程中,要坚持边筛查边整改,对筛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整改到位的不再作为问题上报。

附件:1.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精准筛查情况统计表(一)

2.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精准筛查情况统计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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