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等共同推选___________ 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选人(或单位):
年 月 日
附:
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
1、本件供民事、行政案件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2、本件由全体推选人(单位)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上一篇:创建学习型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
下一篇:裁定书(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