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机关良好形象工程,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深化服务意识,特制定服务承诺制度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1、环保局收到申报材料,于2个工作日内对选址进行现场勘察,提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具体意见。
2、环保局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
4、环保局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1、专设“12369”电话受理环境保护咨询、投诉举报业务。
2、一般污染事件现场处理
5、较大污染事件2日内处理
6、重大污染事件上报处理
三、严格执行各种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作到不乱收费、不乱摊派、不乱罚款。
四、主动接受被监察单位和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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