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2010】2号)精神,以实现热费补贴、供暖救助政策与哈市接轨为目标,我区拟于近期开展对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在内的六类居民实行热费补贴和救助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哈市接轨、兑现政策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补贴、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兼顾、补贴与救助同步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稳妥推进、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热费补贴和救助对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3)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4)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
(5)家庭成员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
(6)供暖期上年度被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及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
三、供热保障对象的具体认定条件、所需证件和热保补贴比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l、此类人员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热保补贴比例为100%,热保补贴计算公式为:低于控制标准(含标准面积)的实际房屋使用面积×热价×1OO%(以下类同)。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金领取存折、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残疾军人证》(城镇在乡残疾军人和在职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费领取证》,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热保补贴比例为100%。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领取证》、《残疾军人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费领取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3、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黑龙江省就(失)业登记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三)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黑龙江省就(失)业登记证》,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期含本年度1O—l2月有效),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热保补贴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黑龙江省就(失)业登记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四)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
1、此类人员指持有《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其所在单位是经批准的关停、破产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热保补贴比例为100%。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
1、此类人员指在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破产前退休人员和破产时保留劳动关系的已退休人员,退休所在企业是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经政府批复实施政策性破产,且家庭成员无业或单位无力支付热费,热保补贴比例为90%,个人承担10%。
2、认定、审核所需证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3、保障对象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困难、解体、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持经批准的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复印件)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区工信委出具的困难企业证明复印件、已解体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状况证明,《黑龙江省就(失)业登记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除名的正式文件,可比照无工作单位执行。
上述五种供热保障补贴对象,同时具备2类以上补贴条件的,仅对补贴比例较高的一种类型进行补贴。
(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供暖救助标准,按省确定的低保家庭供暖补助标准的80%实施;低收入家庭的供暖救助标准,按省确定的低保家庭供暖补助标准的50%实施。
居住不使用城市供热、自行采暖住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及热费补贴发放按区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此项工作拟于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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