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宝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对于其开发与保护尚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又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尤为重要,由于意识薄弱、法律不健全等原因,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被侵权现象屡有发生,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本文提出了相关具有可行性的对策。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 知识产权 法律
1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群体、团体,有时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我国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官方界定:“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物、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包括以下几方面:“(1)口头传说,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风俗活动、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弘扬和传承的社群、组织和个人的所有权利益,维护其经济利益,还可以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与传承。我国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虽然政府很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大力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重视传承人的认定,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权利缺失,民间和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呈现冷热不均的状态,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很好的开发处于濒危境地或者知识产权遭到侵犯权益得不到很好保证。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务艰巨迫在眉睫十分重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行保护性的开发,在保证其安全性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经济价值的发掘,包括开发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旅游价值,发展相关旅游产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创造旅游品牌;将传统的手工艺技艺进行开发,制作独具品牌的手工艺品;开发民间特色的艺术形式,如京剧、昆曲、变脸、皮影戏等,通过举办艺术盛宴提高知名度、带来经济效益;对博大精深的中医针灸进行发扬光大,对中医药产品进行深层开发等。
但是在现实中,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经济价值,出于商业利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中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问题,如我国的端午节被韩国申请为他们国家的文化遗产,一些传统是手艺、中医针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外国一些国家竞相抢夺、开发。
2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出现的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
2.1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没有一部系统全面的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只是在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分而治之之下,难于深度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有特点、共性、保护价值和保护手段,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足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权利。
如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第一个需要解决的便是权利的归属问题但民间非物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是某个民族或某个区域的群体持续创作的结果,其权利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确定某个具体的权利人,用传统知识产权的观点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要么会遗漏掉许多其他重要的相关主体,会导致主体的泛滥因而无法对这些主体权益做到切实的保障;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无法覆盖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著作权保护的只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民间文学艺术的范畴较宽泛除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等;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承的形式得以保存的对其独创性难以认定。
2.2侵权现象屡有发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权现象频繁发生,如2009年美国好莱坞以中国传统故事“木兰从军”拍出的娱乐大片,制片方全球的票房收入超过20亿美元而故事所有方中国却未受益分毫。2010年湖北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在使用的相关图案均未得到权利人的使用许可,也从未支付过权利人报酬的情况下, 盗用“黄梅挑花”民间传承人的“必胜宝宝”、“平安宝宝”等14种图案,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
2.3维权意识薄弱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薄弱,没有危机意识。很多权力所有者并未意识到自己被侵权或者不能意识到被侵权带来的严重后果,如许多民间手工艺传承者当得知自己的技艺已被他人开发牟取商业利益后,却不积极利用法律手段去文化自己的权益。
2.4机制不健全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未建全,缺乏高效、有力的部署、组织和管理,地方政府大多没有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工作程序,对于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资金存在挪用现象。
3如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知识产权问题
3.1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与引导,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机意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等等。通过加强宣传与引导,是社会公众,特别是各级政府官员、保护单位、传承人等,充分认识到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笔历史财富,更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资源,是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动力之一,知道可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文化遗产。
3.2完善法律
完善健全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在知识产权框架下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通过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地的主体地位、明确相关管理机构行使权利,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确认程序,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内容。同时完善针对不同地区的具有地区特色民族特色的地方行政法规作为补充,形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从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和发扬。与此同时,司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按照法律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权行为严惩不贷。
3.3健全机制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形成系统体系机制,做到上级统一部署,调配人财物的资源,下层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立起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建立相关标准、程序,使保护工作规范化、法制化,避免保护的任意性和临时性。
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商业而行开发,但是开发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开发技术、产品形成各种产业化发展。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属性,一旦成果开发成功,权力所有者就可能和开发者实质上脱离关系,开发者独享产业上的信息、利益,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在事实状态下变相地、永恒地占有了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却使得传承人、发源地从根本上丧失了对该遗产利用的控制权,不免就侵犯了权力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中追求平等基础上获得利益分享的正当权利才是最好的选择。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遗传资源的信息共性,利益分享机制可以同样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分享的具体途径包括合作开发方式、合资开发方式、到发源地投资方式、免费或低价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成果方式以及版税补偿方式等。
3.4政府与民间形成合力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政府要发挥其中坚力量,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中,提供人、财、物各个方面的保障,重视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状况要有清醒认识,看到工作的紧迫性。对于其他国家侵犯我国我国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我国公民提供有力的后方力量。民间要积极组合各方力量,成立公益性的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力所有者提供服务与帮助,帮助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者的权力,协助管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事物。
3.5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通过在世界范围内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让世界了解我们的文化瑰宝的同时,树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巩固了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向国际组织申请专利的形式来以国际法律形式确定我们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权力的问题,更涉及到民族与国家的利益,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对于弘扬我国民族文化、增强民族文化认同感、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进而促进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意义非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历史瑰宝,具有非常重要的当代价值,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加科学合理的开发、保护其知识产权,能够更好地带动文化产业的升级,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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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第23卷第2期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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