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执业审核登记
1-1.律师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的须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七)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同意。
(八)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须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登记表;
5、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表;
6、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合格证;
7、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
8、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
9、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地域限制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11、曾担任公职的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12、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无其他职业证明;
13、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或保管合同;
14、省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者,须提交调档证明书;
15、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二)律师停止执业重新办理执业申请的,除须提交第(一)项规定的1至15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原执业证收回注销证明;
2、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停止执业原因及是否受行政处罚证明;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合同及办结手续的证明。
(三)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除须提交第(一)项规定的1至15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及在所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2、科研机构出具的从事法学研究的具有文件编号的格式证明文件及从事相关法学研究的证明材料;
3、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具有文件编号的格式证明文件。
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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