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用蓝色或黑色的碳素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文书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或按省局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填写制作。签名应当手写。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罚款数额应当大写。
第七条 文书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执法类别+年份+序号,如(豫)安监管立〔2010〕01号。序号可以按照本单位统一编写,也可以按照内设机构分部门编写。
第八条 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
第九条 案件来源主要记录案件的发现和由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填写:执法检查、事故、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单位移送和其他等。
第十条 案件名称应当简洁描述,但要反映案件的性质,并在案件材料中保持一致,不应在各种文书中发生变化。
案件名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填写,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事故类,由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月日+事故等级+事故类别+案组成;二是违法行为类,由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组成;三是非法行为类,由违法主体+非法行为+案组成。
第十一条 当事人是拟进行处罚的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在当事人一栏填写自然人的全名,在当
事人基本情况一栏填写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地
址栏填写自然人的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当事人是单位的,在当事人一栏填写单位全称,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一栏填写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地址栏填写单位具体地址。
第十二条 文书中需引用法律作为违法或处罚依据的,应当写明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条款不能减省。
第十三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压指印确认。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文书中执法机构、处罚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六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七条 文书中需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不得使用单位内设机构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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