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
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是实施自治区自治权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让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81〕6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翻译工作的报告》及《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公文应当使用蒙汉两种文字;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召开大型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召开一般性会议时,应当根据与会人员情况,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同时,此项工作也是市民委考核新区蒙古语文工作的重点之一。
恳请新区两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函告
XXXXXXX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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