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也是政治腐败现象的热点。治理腐败、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职务犯罪的形式、特点、规律也在不断变化。我们必须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当前我们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自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提高廉洁自律的意思,并要严格执行《宪法》和党的相关条例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证,并以此来要求和勉励自己,才能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何谓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称谓与说法。如泰国,把职务犯罪称为渎职罪,并把它分为“行政渎职罪和司法渎职罪”两大类;罗马尼亚,把职务犯罪称为“职务上的犯罪”或“与职务有关的犯罪”;西班牙,把职务犯罪称为“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所触犯之罪”和“公务员侵犯个人行使法律所承认之权利之罪”;意大利,把职务犯罪称之为“公务人员侵害公共行政之罪”;瑞士,把职务犯罪叫做“违反职务与职业之罪”。我国法学界,对职务犯罪的解释也是多种多样的,但基本上都与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界定的定义相符。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我国对职务犯罪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职务犯罪是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包括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行为,其中贪污、贿赂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表现。简单的说:“职务犯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具体特点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刑事犯罪,具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特征,如犯罪主体必须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或过失等等。1.主体的特殊性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它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公务”的身份,才能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从事公务”是职务犯罪的身份特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者监管单位财物职责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2.犯罪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 职务犯罪与行为人的职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这种犯罪行为与自己的职务并无关联,则不是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行为与职务关联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行为。职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具有某种职务的人员便具有处理某种事务的权力,如果行为人利用权力搞权钱交易,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 像原南京市规划局城南分局局长在利用担任南京市规划局河西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贿赂款共计230万元。二是滥用职权。为了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任何权力都是有限的,并且行使权力要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如果行为人超越职权、违反程序行使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便是滥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例如原浙江省副省长徐运鸿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特别严重,获得有期徒刑10年。 三是不正确履行职权。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马虎、 玩忽职守等。3.明显的行业性 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某些行业成为犯罪的多发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市场经济行使调控职能的部门成为犯罪的热点。金融部门、房地产开发部门、基建工程行业等在一定时间内都是职务犯罪的热点部门,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这些部门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在各地、各行业都在谋求发展的情况下,这些部门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职务犯罪的行业特征提醒我们,每一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并非易事,总会有人钻改革的空子,实施妨碍改革措施的犯罪行为.像厦门远华案件牵涉福建及中央的高官之多,让人瞠目结舌,这就是一种集团性的犯罪,行业性的犯罪,他们都沦落为厦门远华集团的走私保护伞.4.职务犯罪的高智商化 大多数职务犯罪都属于智能犯罪。随着司法机关侦察工作中技术含量的增大和打击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也日趋智能化。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智能水平,并且熟悉与其职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为实施智能化犯罪行为奠定了基础。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在担任九年副省长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自动请辞,到高校当教授,并利用舆论来给自己立“贞节牌坊”,结果两个月后,李达昌被双规,被绳之以法。近年来我国职务犯罪的数字在不断提升,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对职务犯罪惩处罚不力。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有的领导干部对其掌握的权力用途却不很清楚,往往把其作为“自己的既得利益”来看待。总体看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追求高质量的物质生活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自从党改革开放以来,我党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人们的思想解放了,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而一些领导人只注重追求物质生活,金钱至上,唯利是图,助长了职务犯罪,侵蚀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特别是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 ,一些贪官污吏,趁机侵吞国家、集体和人民的财产。像轰动一时的胡长清和成克杰贪污腐败案,就是追求物质生活的典型产物。
(二)权力过分集中,监督不力是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 从近几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看,涉案的人员大部分在案发前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职权,这些相对集中的权力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在履行职责中变了味,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机制的缺失,在权钱交易过程中,他们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特殊身份和特殊权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破坏了党和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形象。像原国资委官员陈天晓因在原国家经贸委工作期间,挪用公款5000万用于个人经营,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江苏南通市航道管理处原处长徐守余剖析自身犯罪原因,如是说:“对‘一把手’监督的缺失,也是导致我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在领导岗位上一干就是17年,有段时间还兼任过党委书记,权力的过分集中以及这种权力的长期占有,加上我曾经拥有的辉煌成就和耀眼的荣誉光环,上级领导对我是信任有余。”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的确是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被称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的原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贪污、挪用上亿元住房公积金,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个别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不高,是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在职务犯罪中大多数人都是抵制不住金钱和美色的诱惑,知法犯法,看来有必要在全国全党范围内开展一次轰轰烈烈的整风运动,看来我们毛主席的那老一套还真的不过时啊。在当今这个社会,很多的领导干部都养尊处优,纪律涣散,党性全无,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和重视.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副区长马惠明, 曾被杭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惠明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接受他人提供的赌资及与人“拼赌”等途径收受贿赂共计245万余元。作为一个党员干部竟参与赌博,陷入职务腐败泥潭,你说这说得过去吗?这就是素质问题,不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是不行啊。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在2000年至2006年间,利用分管学校招生、基建等工作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多万元 ,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三、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对策 国外有学者指出:“腐败是政府最大的痼疾,其危害性仅次于暴政。”而新加坡政府的反腐败口号是:“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全家倾家荡产。”看来有必要研究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对策,根据产生职务犯罪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对职务犯罪要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完善制度、遏制不正当竞争,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 当前职务犯罪导致的原因之一就是,制度不完善,导致很多的不正当竞争,如官商勾结等这都是职务犯罪的重大隐患。虽然党和政府不断总结经验,在制度建设方面颁布了许多规定,比如,党员廉政建设实行责任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经济收入申报,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售的礼品要登记上交等等。但是这些规定和政策成效不大,我们必须提出更好的制度和政策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当然了这些政策和制度不要流于形式和走过场,也只有这样才能把职务犯罪的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
(二)提高党员和干部的综合素质,以提高反腐败能力 党员和干部的素质在职务犯罪中起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必须提高党员和干部的素质,在反职务犯罪中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人的素质至关重要,人的素质高,能够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人的素质差,即使法律制度再完善,也会发生违法乱纪现象。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胡锦涛总书记的"八荣八耻"等思想来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并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来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使广大党员干部养成热爱学习的良好习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带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也可以用共产党员的先进事例来教育他们,如原漳州市东山县书记谷文昌几十年如一日为人民办实事,从不为自己谋私利的精神都在感动着我们这一代人,我们要让这个感动继续延续下去。
(三)加强职务犯罪的立法机制 首先加强立法,提高职务犯罪的惩罚标准, 如贪污一万元、罚他五十万元,并处以10年以上的徒刑,加大犯罪付出的 “成本”、“代价”。其次,推行“高薪养廉”。中国有句古话是这样子说的,“贫起盗心,富贵思淫欲”。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逐步提高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改善国家公职人员的实际的生活水平,减小职务犯罪的诱因。第三,加强对公务员违纪惩罚力度。防微杜渐,是各种制度制定的主要目标。因此在提高公务员各项待遇的同时,从制度上对国家公职人员平时言行进行必要的约束。从制度上消除职务犯罪产生的思想根源。
(四)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执法环境的好坏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就执法执纪机关来说,应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机关领导,警钟长鸣, 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要坚信党和国家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要认识到个别领导干预代表不了党委的意见,要敢于碰硬,要敢于顶住说情、吃请。要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来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而原登封市公安局长任长霞在担任局长期间,以身作则,严格要求下属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是值得各地借鉴的。可以说,执法执纪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态度和工作情况是优化执法环境的重要内容, 当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还涉及到其他很多问题,如加强党委集体领导、消除部门保护主义等等。所以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除了执法执纪机关自身应积极努力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的建设,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清廉自律是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国家稳定的重要基础。只有让反职务犯罪的观念深入到每一个党员干部、每一个人心里,才有可能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当前我国反职务犯罪依然任重而道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由于职务犯罪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应综合治理。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职务腐败,坚决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人人为构建和谐社会﹑法制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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