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维修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省、市关于基本建设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卫生局批复的本单位总体建设发展规划进行建设,没有总体建设规划的单位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总体建设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遇有特殊情况需作必要调整时,须报市卫生局审批。
第四条 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改造和设备安装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建是以扩大生产能力,增加服务功能或新增工程效益为目的的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其他有关工作。它包括:建设项目建议、研究、决策、筹款、计划、选址、征地、设计、预算、选队、施工、监理、验收、决算、审计、资料归档等各个阶段的工作。
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凡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向市卫生局报送项目建设计划书(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和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资金筹措、债务偿还等情况),市卫生局将对其项目建设计划书进行审查批复。建设单位根据市卫生局的批复,向其报送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市卫生局根据建设单位的立项申请向市发改委申报立项。立项批复文件是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基本建设项目在申报立项时还应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第九条 需要进行方案设计的项目,方案设计审查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邀请相关专家从规划、经济、技术、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邀请相关专家,重点对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进行评审论证后依据审批权限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投资估算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总费用。
第十二条 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市发改委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市发改委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用地红线。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土地使用证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必须编制设计概算报告向概算审查部门报审。设计概算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或者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超过投资估算中工程建设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市发改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规模或建设标准的,必须事先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会同市发改委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审计部门审查。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代建单位由建设单位会同市发改委、市卫生局,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施工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发生特殊情况且不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加,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发改、审计、财政部门共同确认。
如遇突发事故,出现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现场必要抢险措施,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需增加投资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递交追加投资的预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其他情况造成投资规模增加的,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建设单位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项目建设只有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且可以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事先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其余情况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投资规模发生变更的,必须事先报市卫生局审核,再由市卫生局报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查批准;造成投资增加的,事后补办无效。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程决算。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工程决算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决算的三级审核制度。即先由施工单位连同竣工图纸提交建设单位初审,然后由建设单位将初审的资料交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复审。复审完毕后,建设单位将复审资料交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终审(所选的的审计事务所必须报我局批复后方可进行),或交市审计、财政部门进行终审。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受我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确定,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各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除依法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以外,应从中介机构库中抽取。具体办法按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安排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拨款手续;市国库集中支付局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二)建设单位按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剩余资金依据审计部门结算审计结果和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或终审的中介审计机构结算审计结果进行清算。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实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卫生局汇报,市卫生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和建设管理的法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系统内予以通报;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维修管理办法
维修是指对原有房屋在不增加层次、不扩大范围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必要的维护修理,以延长其使用价值,使其继续发挥效益。包括建议、批复、筹款、施工、验收、结算等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维修改造项目年初必须向市卫生局报送维修改造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维修改造项目内容、维修改造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资金筹措、债务偿还、维修期限等内容,并同时报送该项目的平面规划布置图)。
第三十五条 市卫生局将对建设单位上报的维修改造项目计划书进行审查批复。
30--100万元以内的维修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卫生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维修改造的内容、维修改造方案、招标方案、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资金筹措初步方案等内容,由我局报送市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选定施工单位时,应按要求进行公开招标;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卫生局报送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维修改造的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资金筹措初步方案等内容,由我局报送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选定施工单位时,应按要求实行公开招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市卫生局报市发改委审批立项和可研。
所有公开招标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严禁建设单位分解维修改造项目、低估投资额,规避监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维修改造计划批准后,须制定维修改造实施方案。如涉及建筑结构问题,须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测算,绘制维修设计图,注明维修措施等。维修单位应编制维修工程预算。施工质量、合同、现场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均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单位会同施工、设计单位、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共同验收。验收时除现场进行目测外,尚须交有关技术资料、文件、图表等。验收认定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验收时如发现不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要分析原因和责任,如需返工或加固补强的,必须限期完成,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责任方负担。
第三十八条 维修工程验收后,要严格执行我局关于基建工程决算的三级审核制度,具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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