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党纪政纪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思考
杨晓玮 2012-5-3 11:16:34 关于建立党纪政纪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思考
刘庆军
所谓案例指导,是指经过有关程序审核,并经过有关机构确认的对今后的案件处理能产生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经正式渠道公开发布后,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照作用。适用党纪政纪的依据是有权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表现为成文
法规。但是,党纪政纪法规的原则性和抽象性,使得党纪政纪的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弱化。而指导性案例,具有直观、明确、具体的特点,建立党纪政纪案例指导制度,可以起到解释、明确、细化相关党纪政纪法规的作用,弥补党纪政纪法规原则、模糊、滞后
的缺陷。
建立党纪政纪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
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典型案例开展审理业务指导,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实基础。中央纪委监察部主管的《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期刊和内部刊物《审理参考》定期刊发党纪政纪案例分析,为党纪政纪指导性案例的选择、论证和编写打下了坚实
的基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一般都比较重视案例的作用,典型案例的执纪理念、处理原则和定性意见大多在实践中得到采纳,建立党纪政纪案例指导制度将会得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全力支持。
司法领域案例指导制度的经验值得借鉴。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分别制定颁布了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指导性案例发布的主体、程序、形式,指导性案例的条件、推荐、审查、审
议、效力以及编纂作出了规定,而相关的实施细则正在起草之中。从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司法领域特别是最高人
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经验可以为党纪政纪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
建立党纪政纪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
指导性案例的条件。建立党纪政纪指导性案例制度,旨在统一党纪政纪适用标准、规范执纪自由裁量权、弥补法纪疏漏和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质量。总的来说,党纪政纪指导性案例应该是正确适用党纪政纪法规,处理结果恰当,社会效果良好,在事实认定、法
纪适用、政策掌握或者执纪监督实践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具体案例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涉及的党纪政纪法规规定比较原则、涉及的问题属于新类型问题或者疑难复杂问题、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在党纪政纪法规适用上具有指导意义。
发布主体。中央纪委监察部统一发布对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党纪政纪案件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发布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党纪政纪案件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而地、州、市级以下党委、政府和人大无权制定惩戒性规定,因而无权发布指导性案例。
效力定位。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不能仅仅停留在参考、指导的层面,而必须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拘束力,才能真正实现其制度的意义和价值。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只能以党章、其他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指导性案例非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也不可能上升至党纪政纪法规的地位,因而不能成为定性量纪的依据,不能作为党纪政纪法规直接作为处理依据援引。党纪政纪指导性案例是对党纪政纪法规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处理相同或类
似案件应当起到参照的效力,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应当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处理尺度和处理标准。否则,明显背离指导性案例造成处理不公的,应通过申诉复查予以纠正,并按执纪办案过错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发布程序。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可设立党纪政纪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审查、编选和发布等工作。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定期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征集案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逐级向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选送符
合条件的案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对案例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提请中央或省(市、自治区)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党纪政纪指导性案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公开发布,按年度进行编纂
相关热词搜索: 几点思考 案例 建立 指导 制度上一篇:创先争优增活力科学发展上水平
下一篇:三支一扶支农服务期满个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