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法规讲座辅导材料
案件检查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政策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进行检查的活动。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严肃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要求
一、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
2、正确维护和执行党纪政纪。
(二)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
2、实事求是。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4、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5、依靠党组织和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二、案件检查的任务和要求
(一)任务
1、查明案件事实。只有把案件事实查清楚,才能正确地执行纪律,使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对象受到应有的党政纪处理,使没有违纪违法的人不受纪律追究。因此,查明案件事实是案件检查的根本任务。
2、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处理违犯党政纪的案件,应当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纪检监察证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受侵害人的检举、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收集证据是案件检查的主要任务。
3、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恰当的定性处理意见。
4、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
5、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用违纪违法的反面典型教育党员和监察对象,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独有的优势。
6、严肃执纪。严肃执纪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处理恰当才是严肃,畸轻畸重都不严肃。
(二)基本要求
二十四字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本人是否具有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的条件写清楚。违纪错误事实材料要与本人见面。
2、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3、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认定准确无疑。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前提和基础。
4、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人违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按照相关的党政纪规定作出恰如其分、轻重适度的处理。
5、手续完备,是指案件检查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6、程序合法,是指案件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依纪依法办案。
第二节 案件检查的程序
一、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第一,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第二,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是上述对象之一的,不属纪检监察的受理范围。第三,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为实施了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也包括不去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第四,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备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第五,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范围按照干管权限进行确定。
接受受理材料后,应将受理材料的来源、基本内容和领导批示进行登记,并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1、对涉及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受理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
2、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不得扣压和拖延。
3、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加注说明并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
4、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受理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结果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2、对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对被反映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整其工作、职务等等。
3、对初步核实,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但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4、对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与司法机关及时联系移送事宜。
5、对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级组织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等审批。
《案件检查条例》第15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三、 立案
(一)立案的含义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1、立案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的主管机关决定立案)。
2、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纪违法者及其违纪违法问题。
3、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4、立案的目的是对违纪违法者及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给违纪违法者以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
5、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必须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政纪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没有批准手续的立案是无效的;没有批准权的机关或个人批准的立案,同样也是无效的。
(二)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
《立案呈批报告》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报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呈批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该《立案呈批报告》的行文编号。
第二部分,正文。正文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和初核材料。
第三部分,落款。呈报以单位署名和盖章,写清呈报日期。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呈报日期包括年、月、日。
(三)审查批准立案
审查批准立案,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纪违法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该违纪违法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
审查批准立案的关键是看反映问题是否可靠真实,违纪违法事实是否存在,需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一句话,符不符合立案条件。如遇到纪检监察机关与本级党委、政府对是否立案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要做好会议记录,有关负责人写出审批意见。《案件检查条例》第22条规定:“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纪违法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即《立案决定书》。可针对不同的立案对象,可分别以纪委、监察机关名义或纪检监察机关联名发出,要由分管领导签发。
四、案件的调查
调查,是指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调查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调查的对象是已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涉及的证人、受侵害人、被调查人等有关人员;调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党纪案件的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一)调查前的准备。
1、组成调查组,选定调查组长,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合理搭配人员,确定主办人、协办人,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
2、熟悉材料。一要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二要将案件中已有的线索收集起来,并进行初步分析、排队、归类,列出应予以查清的问题。同时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3、制定调查方案。整理案件线索,制定出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并能够尽快查清问题的最佳方案。
4、明确工作任务。调查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实施调查
1、宣布立案决定。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者、知情人索取人证、物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到现场考察等,弄清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证据的全部过程。
凡合法取得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受到刑事处分、处罚证据等。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质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物证应追查并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须注明原物存放地点。
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账册凭证、档案材料、录音、录像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文件、日记等,书证也是物证的一种。收集书证采取提取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用摘抄或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抄摘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思想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不能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书写的证言要用钢笔或毛笔,把证实的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写清楚。不管由取证人代写或证人自己写证言的,在证人对证言核对时,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与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的(定案)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3、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收集证据,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重要调查方法。能否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向调查人员提供证据,是决定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注意以下两点:准确确定证人,避免盲目性,既不把与案件无关的人当作证人,又避免将与案件有关的人遗漏;认真拟定询问提纲。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或对同一证人询问次数过多过频的同一问题,容易引起证人的反感,使询问受阻,影响询问效果。
另外,对证人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忆;交待政策,讲明责任;精心做好谈话笔录。
所谓谈话笔录,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依照纪检监察各项条例的规定,在案件检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的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谈话对象(被调查人、受侵害人、证人)调查了解案情时,所制作的笔录。符合程序要求的谈话笔录是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它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有着同等的法律、纪律效力和证明力。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防止违纪违法人员翻供,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初步探索:一是围绕重点问题变换角度作笔录防止翻供。对于一个案件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等关键要素,可以采用变换角度多次询问,多次做笔录来固定证据,争取每一次笔录都能完整的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防止违纪违法人员日后翻供。二是做笔录要明确询问办案人员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做笔录时,办案人员应询问被调查对象在“双规”期间的生活状况,对于办案人员对其生活上、身体上无微不至的关怀应当详细记录;同时明确询问办案人员是否对其有体罚、逼供、诱供等现象,并准确记录在案,防止日后其以取证不合法,办案人员逼供、诱供为由翻供。三是运用笔录技巧防止翻供。在与谈话对象的谈话过程中,有意识的在违纪违法的时间、地点等要素上留一、两个错误,如谈话对象说钱存在了中行,可以记录成工行,谈话对象说是在5月送的东西,可以记录成8月等等,谈话对象在核对笔录时发现错误,让他自己去改,这样可以防止其日后说办案人员没有让他看笔录就签字而翻供。
4、询问被调查人
第一,要把握询问时机。
第二,要选派适当人员。
第三,树立自我形象。
第四,采用适当方法。
第五,注意分析判断,采取适当对策。
第六,如实做好笔录。
5、调查中可采取的措施
第一,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组织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并送达党外组织,党外组织一般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停职检查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两指”,《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的“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两指”“两规”的运用要慎重,严格按照批准权限使用。
第三,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行使这些措施,应按照中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6、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一,综合分析案情,首先应对各调查要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检查,如果有遗缺,应及时补证。第二,鉴别证据,证据材料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认定错误事实,根据取来的证据,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客观的结论,对每个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抓住违纪违法的主要事实,把握好关键情节,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不人为地拔高或降低。应注意的是: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第三,错误事实与本人核对
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中的错误事实,主要是指经过调查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核对材料。可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党政领导参加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对于有阅读能力的,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主要错误事实逐条与本人核对,并听取意见。对本人所提意见中合情合理符合事实的部分,应认真采纳;有异议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需作补充调查的,应补充调查;措词不够准确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所认定的错误事实,要签上同意的意见和姓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拒不签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上注明。
调查组针对本人申辩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写出事实根据的说明。说明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哪些是对的,合理的,调查组的态度或已作了怎样的处理;哪些是不对的,不合理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要有充分的证据写出说明材料。
第四,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包括立案依据、调查的简要情况、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注明日期。
五、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活动。具体内容是: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提出移送审理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对决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按照规定整理移送所需的案件材料,向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
(一)移送审理的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8、支部大会决议、单位行政会议的处理意见
9、被调查人对支部大会决议、单位行政会议处理意见的意见
10、党委会对被调查人的处理意见
(二)移送审理的手续
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内容包括案件名称、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材料目录、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和移送时间。移送单位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接受单位是指接受移送案件的审理部门。承办人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指定的具体办理移送手续的人。接受人是指接受案件的审理部门指定的具体办理接受手续的人。承办人和接受人的填写,签名即可。填写移送时间,以移送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为准。
第三节 常见经济案件的查账技巧
一、经济案件查账的要点
1、查清违纪违法事实。通过查账,掌握足以说明违纪违法的事实材料。这里包括查清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违纪违法者运用什么手段进行违纪违法的,并获取有关证据。
2、查证受害客体的经济损失。任何经济案件总会使某一客体遭受损失。在进行查账时,不仅要查清受损失财产的种类、数量,而且要计算确定经济损失的总价值。
3、查证违纪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违纪违法者的非法所得数额与受害客体的经济损失数额往往相差很大,查证违纪违法者的非法所得,必须建立在查清违纪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违纪违法事实查清后,非法所得数额的落实就比较容易。
4、查证赃款、赃物的去向。有非法所得,必定有赃款赃物。查证赃款赃物的去向,也可以反过来证实非法所得。
二、经济案件查账中发现问题的技巧
(一)从奇异数字中发现问题。数字奇异与否,由它所传递的信息内容所决定。认识奇异数字,必须结合具体经济业务的内容。
1、从数字值的大小变化发现奇异数字。首先要把握经济业务本身量的界限,比如某企业当月的管理费超过上月的一倍或数倍,就是奇异数字,需要进一步调查,以便弄清疑点。
2、从数字的正负方向发现奇异数字。首先应把握经济业务本身应该是正数还是负数,或者既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如资产账户中的现金,一般来说应该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实际记账中用红字表示),便是奇异数字,需进一步详细查明。
3、从数字的精确度发现奇异数字。会计核算的数字一般比财务计划的数字要精确。在会计核算中,该精确的不精确,不该精确的而精确到脱离实际的程度,均是奇异数字,需要问一个为什么,并进一步查个明白。
(二)从奇异的购销单位与往来单位发现问题。
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广泛的,其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但从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内容分析,其关系又是相对固定或明确的。如支付水费,其收款单位不是自来水公司而是其他单位,就值得怀疑。
1、从业务范围发现奇异购销单位。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有一定的业务范围。如发现有的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与出具凭证单位的业务范围明显不符,则应视为奇异单位,将其作为疑点,进一步查证。
2、从购销单位与货款结算单位的矛盾发现奇异购销单位。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购货单位是付款单位,供货单位是收款单位。如果发现购货单位是A,而付款单位是B;或者供货单位是C,而收款单位是D,都是一种不正常现象。
3、从往来结算的期限长短发现奇异往来单位。一般正常的往来单位,其经济业务发生都有一定的频率,其业务往来金额也有一定的幅度。如果发现有的往来单位名称陌生,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挂账数额又较大,就应视为奇异往来单位,需进一步查明是否虚列账户,是否呆账。
(三)从账户之间奇异对应关系发现问题。
所谓账户之间的奇异对应关系,就是指记账凭证上的会计分录没有正确地反映经济业务内容,没有客观地表现资金变化的真实情况。
1、从资金运动的来路和去向发现奇异账户对应关系。资金运动总是有来龙去脉的,如在资金来源和去向中发现不对应关系,应特别注意。
2、从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的转账中发现奇异账户对应关系。近几年,发现许多单位弄虚作假、违犯财经纪律,其主要手法就是通过应收款、应付款账户做手脚。因此,在查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审查那些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账户。
(四)从奇异时间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上发现奇异时间。如果会计凭证上没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或所反映的特定时间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有明显矛盾,都应视为奇异时间。
2、从时间长短中发现奇异时间。在商品物质采购中,会出现在途商品、在途物资,根据供货单位的远近和运输工具,可以测算出正常的在途时间。如果发现在途时间大大超过了正常时间,就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
(五)从奇异的地点发现问题。
1、从距离的远近发现奇异地点。在工商企业的采购业务中,同一商品、物资可以从多渠道、多地点采购。在价格、质量等相同的情况下,一般应就近采购。如舍近求远,又无质量等特殊原因,应作为奇异地点。
2、从物资运动流向发现奇异地点。物资运动流向决定了购销业务所涉及的地点有一定的规律。如果地点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无关或者与经济业务的内容矛盾,就应视为奇异地点。
(六)从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收入状况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一个人的经济状况取决于他的经济收入和对经济生活的安排。如一个人的经济收入大大超过其收入,应视为奇异变化。
2、从生活方式的突变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生活方式,其变化一般是渐变的过程,而且生活方式与经济来源的大小也有一定关系。从生活方式的突变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实质上也是分析经济收支的矛盾。
(七)从“账外账”的来源及其存在形式发现问题。
1、以领代报,以借代报形式的账外资金。这种情况多见于各种基金的使用。如有的单位以工会领用利润留成的方式,将大量现金另外立折存储;有的将各种基金由劳动服务公司以某种用项为由领出,或者把用后剩余变为账外资金,或者干脆巧立名目制造账外资金等等。这类问题在财务上处理的特点是以领据、借据作为报销凭证,借记在各种基金、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2、用各种方式让利于附属单位而形成账外资金。这样作弊的目的,是将截留的收入变成单位的利润形式,用于不正当的开支。这类弊端留给会计账目的踪迹是:发票所列价格异常,或工厂销售价格低于规定价格,或附属单位售出价格高于规定价格以及对附属单位有开支无收入,所得手续费、劳务费异常。
3、向非独立核算单位拨款,作减少基金处理,形成账外资金。有些单位利用自己行使拨款职能的方便,向非直属或非独立核算单位拨款,形成账外资金。这种错误在于混淆了基金缴拨与提存使用的界限。
4、直接截留国家收入于账外。以各种名义截留的国家收入往往都放在附属单位,一般有账可稽。因其必须出具合法单据给对方,要使用本单位收据、发票等单据,可以考查空白单据的领用记录、序号排列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不难发现其蛛丝马迹。
总之,账外资金大都是有账的,不过是单位账簿之外另设的账。有的在附属单位,有的是本单位大账之外的小账。应根据上述特点和踪迹,发现线索,随时要求提供会计资料,账外资金就不难发现了。
三、经济案件主要作案手法的查账技巧
经济案件的作案手法,是指违纪违法者运用财务上的处理技巧或利用管理上的漏洞,采取掩盖事实真相,以达到变公共财物为私人占有,或者伪造财务报表,虚假地反映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以达到多分奖金、多留利润、少交税利等目的的种种手段。经济案件的作案手法不同,其查账技巧也不同。
1、收入不入账、多收少记或少付多记的查账技巧。
通常发生于财会制度不健全的单位,特别是开票与收款同属于一人最易出现此种现象。其查账技巧是,应将所有已使用过的发票和收据的存根联都收集起来,检查号码是否连续,有无缺号、缺页以及作废的发票和收据的正联和入账联是否粘在存根联上,然后对发票和收据存根联的合计数同入账数进行核对,看是否符合,即可查出问题。如果发现有涂改采用“过桥”式填写发票或收据时,可使用核对验证法进行查对核实。对于发票和收据不编号、截留不入账的情况,通常需与其他检查手段配合起来才行。
2、虚报冒领费用开支的查账技巧。
从外来原始凭证来看,主要舞弊手段是伪造、盗用、涂改或重报购货发票和费用单据。伪造单据常见于利用白条发票或收据。遇此情况,应严格审查有无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领导人的批准。盗用单据报销常见于盗用其他单位的发票或已废弃不用的单据。此种情况只需与对方单位通过核对验证即可查清问题。重报单据往往发生在供货单位不根据发票收款,而在收款时另出具收据。如果发现有用收据单独支付货款的,就应查明不使用发票付款的原因以及有无利用发票重复报销的情况。
从自制凭证来看,主要舞弊手段有:虚报冒领职工旅差费、临时工工资以及长期支取已死亡职工的退休金等。对此应审查领款出具的单据是否系本人亲自签收,如有疑问,还应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进行查询核实。
3、监守自盗的查账技巧。
监守自盗大多数出现在仓库管理混乱、制度不严的单位。但是在制度严格的单位,也有在自制凭证上采取舞弊手段来掩盖盗窃活动的。其主要手段是采取虚填或涂改领发料单,开具假出门证或者一张单据重复使用等方式。对此种舞弊行为,只需核实领发料单和出门证便可查清问题。
4、盗用支票的查账技巧。
盗用支票只有在财会人员既管出纳又管分类账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其主要手段是私自开具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后不入账,然后利用银行结算款不入账来冲平此项盗用款项。其查账技巧,可审阅现金支票是否有缺号不入账的情况,同时还可通过该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同银行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以查清问题。
5、私吃回扣或吃利息的查账技巧。
“私吃回扣”一般发生在采购人员在采购商品时,给予优惠折扣,而私自截留其差额;“吃利息”一般发生在银行业务人员,少给客户利息,而侵吞其差额。这两种情况的查账技巧,主要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查询核对。对于“私吃回扣”,还须查对有关购货账目和对方单位有关开支账目,才能彻底搞清楚。
6、利用账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查账技巧。
利用账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会计制度不健全和机构不健全,财务工作无人负责的单位。其查账技巧首先要清理账目,通过证证、账证、账账和账表的相互核对,清理所有账目,然后采取内查外调来搞清是属于会计业务处理上的问题,还是属于违纪违法舞弊的问题。
7、虚设账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查账技巧。
虚设账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应收、应付货款等往来结算账户上。如事先将一笔赊销的货款业务记入一个虚设的应收销货款账户上,而不以客户真实名称开立账户,该货款收到后,即将该笔货款侵吞入私囊,然后再采用坏账方法注销该账户。其查账技巧是,一方面清查应收销货款账户上处理坏账损失的手续是否完备真实;另一方面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追查,弄清情况。
8、张冠李戴,从中贪污的查账技巧。
采用张冠李戴手段进行贪污,一般是收到客户支付货款的现金后直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一些账户中,最常见的是记入费用账户,然后伺机贪污。这种情况的查账技巧是,根据记账凭证来检查费用账户。
9、利用差账、漏账,截留中饱私囊的查账技巧。
在往来结算中发生漏账、错账或者原始凭证的计算上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因长期无人过问,一直挂在账上,财会人员便可能乘机截留中饱私囊。一般采用的手法是:将收到的其他现金款项不如实入账,而直接冲销该账户;或者将该账户转入其他应收款账目上所虚拟的暂付款账目后,再开具现金支票现金,落入私囊,并用以冲平该项虚拟的暂付款账户。其查账技巧是,前者可通过现金收入凭证与各该账户进行核对验证;后者可通过仔细审查其他应收款账目上的暂付账户,即能查清。
10、“飞过海”手法的查账技巧。
“飞过海”情况,常发生在代人非法套购计划或紧缺物质中获取暴利。这类非法套购的业务活动,有的根本不在账目上反映;有的通过转账结算,只在材料账户上作一收一付处理或者直接作为应收、应付或暂收、暂付款不入账,不作购销处理。其查账技巧是:一般都要采用内查外调或者采用函询方式与有关单位的往来账目进行全面核对验证,才能发现问题。在进行此类查账时,还应同时注意审查其中是否有同贪污、盗窃、贿赂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结合在一起的情况。
11、变造、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查账技巧。
所谓变造,是指涂改、拼接、挖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其查账技巧,首先可从审查会计核算资料的完整性入手。如果发现装订成册的证、账、表有残缺破损,断号少页等情况,就应追查是否属于故意毁损所造成的。同时,通过逐页仔细审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有时也可直接发现涂改、拼接、挖补证账的情况。
对于伪造账目的审阅还应仔细注意账面上记载的字迹粗细和墨色是否前后一致,因为伪造证账往往是通过誊抄的办法来实现的,不会像逐日记录那样字迹有粗有细,墨色深淡不一。遇此情况,还可采用其他审查手段配合进行。同时,可有目的地进行证账内容上的审查,使用核对验证法进行内查外调,查清变造、伪造或已被故意毁页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
12、虚列成本偷漏税款的查账技巧。
虚列成本的手法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有意识地多报、多计原材料、燃料的耗用,故意压低产品的数量与金额;利用改变产品的销售成本计算方法增大生产成本金额等。其查账技巧是,要认真审核原材料、燃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计价是否符合规定,产品实际盘点是否正确,成本计算是否符合规定,产品销售成本计算方法前后是否一致。
13、乱摊乱挤成本费用开支的查账技巧。
乱摊乱挤成本费用开支,一般表现为将不属于成本开支的费用,如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或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各种赔偿、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等,列入单位生产费用开支。此类情况通常与偷漏税金行为相联系。查账技巧是,应根据有关成本核算管理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核生产费用明细账。
14、隐瞒收入、搞小金库的查账技巧。
隐瞒收入、搞小金库的情况一般发生在企业将处理废旧物资等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或代人套购物资,从中牟利所得款项,隐瞒不入账,留作本企业或小单位的小金库,甚至也有截留其他经营利润收入的。查账技巧是,根据相关账目之间的内在联系,查明隐瞒收入的来龙去脉,以求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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