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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森林公园建设,浅谈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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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在进行大规模建设的同时,预防职务犯罪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是我国目前发案率相当高的一类职务犯罪,预防和减少此类职务犯罪不仅是我国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更是我们应该给予高度重视的问题。为此,本文就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措施进行一番浅析,为东莞森林公园建设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提供理论依据。  

一、职务犯罪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表现  

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具有涉及金额大、犯罪面积大等特点,具体总结起来有如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一) 权钱交易普遍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甚至白热化,一个建筑商若想承揽到工程,除了与对手竞争技术设备、质量安全、企业信誉外,还要与对手竞争人际关系。用工程项目的发包权换取金钱或用金钱换取项目承包权,已成为当今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主要特点。于是不但在招投标阶段,而且在施工、验收、审计结算、付款阶段,都较普遍地存在权钱交易。  

(二) 犯罪金额趋大  

据了解,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用于业务攻关的费用,最低也有工程总造价的3 % ,有的高达10 %以上。建筑工程造价少则几十万,多则数十亿以上。如广东深圳到汕头的高速公路建设中,一条道路未修通,就有近30名国家公职人员栽倒,受贿金额约800万元。又如近期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受贿高达3000万。涉及金额有不断趋大的动向。  

(三) 犯罪主体复杂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不仅领导干部数量大,而且执行实际操作的工作人员涉案也越来越普遍。有建设单位的人员,而且有国土、城建规划、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监理单位人员、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人员以及金融部门的信贷人员等,犯罪主体不断扩大化复杂化。  

(四) 作案手段多样化、隐蔽化  

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断变换作案手法。作案手段多种多样,而且也越来越隐蔽。如变相贿赂,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收受“礼金”和实物;以借款形式,掩盖贿赂事实;以考察为名,游山玩水,吃喝玩乐,再由施工方买单。二是间接贿赂,由配偶、子女、情人或其他亲密的人出面收贿,一旦案发,佯装不知;先以他人姓名、地址将金钱存入银行,窥机而据为己有。三是假公济私。先多付公款后收受贿赂。这种作案手段极具隐蔽性,如果不进行严格的会计和审计检查,就很难发现犯罪的踪迹。上述犯罪方式大多是“一对一”的私下交易,受贿者精明到“第三者在场不收,不是熟人不收,物品无发票不收”的地步。  

  (五) 职务犯罪共生性  

共生性原指生物之间互为生存条件,离开一方则另一方生存比较困难。将此概念用于犯罪学领域,是指犯罪人之间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公职人员进行公权寻租,施工方寻找权利进行贿赂,形成了共生共存的生态链。  

(六)职务犯罪影响恶劣  

人民群众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腐败行为深恶痛绝。职务犯罪事件在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是恶劣的,败坏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是社会造成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所造成的。为减少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一手抓惩治,即发现犯罪,严惩不贷;一手抓预防,即关口前移,预防在先;一手从源头消灭作案动机。  

(一)规范市场,依法管理  

在完善建筑市场体系中,有以下几项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一是项目进市,杜绝场外交易;二是严格管理,保证公平竞争;三是延伸服务,搞好跟踪监督;四是加强法制教育,建立约束机制;五是严厉打击犯罪,决不姑息养奸。在森林公园建设过程中,确保所有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杜绝暗箱操作,保证公平竞争。  

(二)加强预防,关口前移  

反腐败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在不断加大查处违法犯罪的同时,把为经济建设服务、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1、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深人开展工程质量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建筑队伍的思想建设和行风建设,强化质量就是市场、质量就是效益、质量就是生命的观念。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广泛宣传犯罪案例,以儆效尤。  

2、完善管理制度。要抓好以下五个环节:一是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坚决杜绝“三无工程”、“三边工程”;二是明确责任,大力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明确各自的责任;三是公开原则,严禁“暗箱操作”;四是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充分发挥监理制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监督作用;五是建立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体系。  

3、针对重点工程职务犯罪多发的特点,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服务不代替”的原则,加强权力监督,控制犯罪外因无制约的权力是犯罪的外因和条件,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无制约的权力必然带来腐败。”因此,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权力的监督,使掌权人难以乘机谋取私利。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权力很多,至少包括立项审批权、土地审批权、城建规划权、招投标管理权、质量监督权、结算审计权等等,这些都是权力监督的重点对象。  

(三) 加大查处力度,提高犯罪成本。由于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具有共生性,犯罪人之间相互依存,容易形成“攻守联盟”,所以这类案件查处难度相当大。甚至有不少触犯刑法的人没有受到刑罚处罚,从而有恃无恐,疯狂犯罪。为此,必须加大查处力度,既要查处受贿人,同时也必须查处行贿人。而且要坚持依法从严处罚,使犯罪人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损失大于其非法收入,即增加其犯罪成本,从而达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目的。  

(四)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减少犯罪动因。适当增加工资,可以增加本职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吸引力,减少非法行为的诱惑。”国家工作人员虽多次加薪,但工资水平仍较低。因此,必须切实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水平。改革工资体系,增设“浮动工资”。激励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个人工作业绩来计算“浮动工资”,而且“浮动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例应逐步增加。  

(五) 加强道德教育,根除犯罪内因。“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对人类真正有益的教育的基本准则:教育不在于课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无一不是违背职业道德的问题,无一不是丧失道德操守的恶果。要想预防此类职务犯罪,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道德观念,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同时,应当将个人教育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工资、职务升降及其它奖惩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总之,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必须是多层面的、复杂的和不断变化的,必须是立法者和公民进行长期不懈的系统工作的成果。抓好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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