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考核制度,特制定请销假制度。
第二章 请假
第二条 员工因病、因事等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员工请假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请假理由(病假需出示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报办公室人事备案方可休假。急病、住院人员事后需补交请假条和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备查。
第三章 销假
第四条 请假人员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在规定假期内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四章 审批程序
1、员工本人提出申请
2、领班、部门经理审批,签字认可
3、交由综合办公室备案
4、休假期满,到办公室销假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一)基地、宾馆领导请假,由院长、书记审批、办公室备案。
(二) 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含3天)由宾馆、基地(公司)审批,4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办公室备案。
(三) 其他员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4天以上、6天(含)以下由宾馆、基地(公司)审批,7天以上由综合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
第六条 请事假一天扣除两天基本工资,依此类推.
(二)病假
第七条 病假要以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为准,弄虚作假者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罚。
第八条 若遇急病,来不及请假,可在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 请病假每月两天(含)以内,不扣工资;超出两天的天数,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
(三)婚假
第十条 员工在法定婚龄内结婚,在本市的给假三天,配偶在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
第十一条 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0天。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四)产假
第十二条 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年满26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女员工合理生育一胎后,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1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护理假必须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连续使用。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十三条 产假期满,如因病需要继续治疗,按病假办法处理(需有医院证明)。
(五)丧假
第十四条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在本市的给丧假五天,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丧假期间视为出勤。
(六)旷工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又不上班者;
3、没有医院证明,又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推病不上班者;
4、分配工作不服从,经教育不改,借病不上班者;
5、以因公外出为名,而实际办私事者;
第十六条 每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基本工资,并扣0.1考核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类假条由部门负责人在每月1日前与考勤表同时交综合办公室。
第十八条 累计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限不归在十五天以内的,除扣除相应工资外,罚款100元。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给予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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