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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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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实施和妇女参加社会活动频率增加,青少年外出务工求学增多,家庭日益小型化,致使我区空巢老人、独居老人数量日益剧增。从图2可以看出,建国后至计划生育实施前,广西家庭户规模不断上升,在1980年达到顶峰,之后,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出生率下降,家庭户规模不断减少,到2010年,广西家庭户规模下降到3.3人,但是到2015年,由于城镇化的推进,广西家庭户规模上升为3.5人,比2010年增加0.2人。但总体上我区家庭规模承下降趋势,一旦家庭出现失能半失能老人,子女将不堪重负,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负担。根据2015年广西统计研究报告, 在一人户家庭构成中,独居老年人的户数占37.4%,65岁以上占29.2%。空巢老人即使能够领取退休金,但因为年老行动不便,无人照护,承受着孤独与寂寞,面临经济和精力双重压力,他们不但需要物质上赡养,更需要精神慰藉,他们是最需要社会关注,给予关怀和照顾的群体。这就迫切需要加快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使老年人老有所顾,老有所护。

(四)老年人住院护理开支大,不合理医保基金支出压力大

据测算,我国18%的老年人将占用80%的医药费,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医药费用将占到一生医药费的80%以上,而人生最后6个月的医疗费用开支是一生中最大的[2]。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医院病床的周转率,使卫生资源能够得到最大化配置,减少不必要医保基金的开支。另一方面,通过建立长护制度,使失能人群在专门的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有助于减少失能人群的护理费用,减轻家庭负担。

四、加快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由于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高负担性,筹集基金量大,而广西又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筹资水平差距大。所以可以先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先行试点,根据试点的实施情况,评估长护制度的实施效果,积极探索出适合国情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再逐步推开到全区。同时,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也应该遵循“保基本”的原则,保证对失能人群和家庭的雪中送炭,并非对所有老年人群的锦上添花。由于长期照护涉及照顾和护理两个方面的内容,照顾又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照顾。但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筹资水平,只能保证对失能、半失能人群的护理,再逐步推广到对失能人群和老年人群生理上的照顾,再到心理上精神上的照顾,最终真正实现老有所顾、老有所护、残有所顾、残有所护。

(二)加强宣传,提高居民参加长期照护保险的意识

居民对长期照护保险意识直接决定了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实施[3],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单单依靠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筹集长护基金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必须提升全民长护保险意识,保证长护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媒体舆论、广播、讲座、宣传单等方式,大力宣传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让每一个居民都能够准确理解长期照护的含义,能够看到长期照护保险在分担家庭照护负担方面的积极作用,并设置合理的缴费金额、缴费年限和赔付服务,提高居民参加长护保险的意识进而将潜在的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保证长护保险的可持续性。

(三)深入调查评估老年人失能状况,加强失能风险预防,精准确定失能人数和失能状态[4]

必须要加强失能风险预防,减少失能、残疾现象的发展,另一方面,必须建立统一的失能评价标准,严格评估失能人群和需要长期照护老年人群的数量和失能所处状态,并对失能人群的照护费用进行预测,进而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照护资金,同时,对于失能人群进行精准照护,根据失能等级提供不同的照护服务。

(四)制定相关自治条例,保证长期照护制度的权威性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长护制度的相关法律出台,但可以根据区情,通过区政府牵头,人社、民政、卫生多部门通力合作的方式,制定相关的地方性规章,用法律的形式明确长护制度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保费的缴纳、服务的赔付等都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使公众能够放心投保,安心投保,保障我区长护制度的顺利落实。

参考文献:

[1]李明.济南市城区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现状及需求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

[2]肖云,王冰燕.中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的必要性与路径[J]社会福利,2013(6):26-30

[3]张根群,郭金贞.论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J]. 保险研究,2001(8):9-12

[4]黄佳豪.日韩长期照护保险的比较研究[J].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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