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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之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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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犯罪数量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犯罪量正在逐年增加。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其中充斥着大量的涉黄、涉暴内容,加之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发展成熟,不能良好的辨认是非对错,因此产生了大量的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具有显著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因此,本文认为如何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应当成为当今社会法制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原因 预防

作者简介:赵天隆,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084

一、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不同国家对未成年人概念定义存在差异,我国未成年人通常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部分国家将未满20周岁作为判断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标准。例如,韩国和日本就规定了二十年。199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特指的是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可知,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具体来说,我国法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有规定了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强奸等严重的刑事犯罪的;第二种是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一)犯罪主体方面

1.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

根据2001年我国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调查结果和2010奶奶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持的调查结果,我国在2010年犯罪时的年龄分布分别如下:14周岁的犯罪人数占比例为14.5%;15周岁的比例为27.8%;16周岁的占比例为35.6%;17和18岁的占比例为22%。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为15.67岁。2001年14周岁的占比例为12.1%;15周岁的占比例为26.8%;16周岁的占比例为36.6%;17岁和18岁的占比例为24.4%,2001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为15.76%。 通过比较2001年和2010年未成年人各年龄段犯罪的比例可以看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在下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比重在提高。因此,从这一趋势我们可以推断,在今后的几年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可能还会进一步下降,可能还会有很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只有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要负刑事责任,因此,如果14周岁 以下的青少年实施了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那么我们就不能够让他们承担刑事处罚。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一个不良的后果,即很多的不满14的青少年知道自己的行为不用负刑事责任,因此就可以肆无忌惮实施犯罪行为,导致很多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在社会上为非作歹。从实际生活层面来分析,我国已经有很多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例如,在2015年10月,湖南有几名中学生翻入校园盗窃了大量物品,并且还将守校的女教师残忍杀害,这三个人最小的年龄刚11周岁,最大的也就13周岁。从当时的新闻报道来看,这几名学生的作案手法非常的熟练,已经有过多次的盗窃经验。记者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这三人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患有严重的网瘾,特别是喜欢玩暴力游戏,想要需求刺激。在这次作案之前,他们还多次逃学,通宵去网吧打游戏,两人在作案之后还进入网吧玩游戏,最终被民警在网吧抓获。

2.女性犯罪呈现上升趋势:

在平时讲未成年人犯罪时,大多数人想到的都是男性,对于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很少有人引起重视。对于女性未成年人犯罪来说,其具有欺骗性大、危害性大等特点。现阶段,我国男性犯罪人数依然占据大多数,但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一来,我国女性的犯罪率逐渐上升。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可以看出,在文化大革命之前,我国每一百个犯罪人当中,有一个女性犯罪人,但是到了现在每一百个犯罪人当中,就有十个女性。 随着计算机的不断普及,随着现代网络的不断发展,很多不良的影视作品在网上泛滥,由于我国的法律监管和相关的行政监管不力,导致网络上充斥大量犯罪、色情等信息,使得很多青少年受到了不良影响,导致很多青少年被诱导去犯罪。对于女性青少年来说,很多受金钱的诱惑,为了享受好的物质生活,更容易被引诱去犯罪。

3.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日益增多:

现阶段,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低龄化和成熟化,犯罪形态也在逐步由简单向复杂转变。青少年由于心理和身理均不够成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他们实施犯罪往往不选择独自一人,而是选择结伴而行,因此两人以上的未成年犯罪越来越多。另外,由于很多青少年都是独生子女,他们渴望获得更多同龄人的关注,在学习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通过一些非正常的途径来满足自己的愿望。因此,很多青少年就开始抱团,组成不良团体,导致逐步向犯罪团伙转变。以哈尔滨市为例,该市在1997年查处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大概有六成以上是团伙犯罪。天津市2002年的犯罪中,团伙犯罪的比例也在66%。

(二)未成年犯罪的动机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犯罪的动机中,反社会指向性并不成熟。实际上,犯罪动机一方面反映出犯罪人为了寻求所谓的刺激,而实施犯罪的内心思想活动;另一方面也对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因此,犯罪动机的作用主要是发动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动机的分析,并评价其中的反社会指向性是否成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在于:第一,在社会伦理评价上,决定着对实施违反刑法禁令的人对其可进行主观归责的程度;第二,在预防犯罪的功利角度,决定着是否需要动用以及如何采取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而客观事实是:“就其基本特征而言,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是有区别的。” 从成年人角度来说,他们无论是在心理、身体还是思想等都已经相对比较成熟,对于社会规则,对于行为的后果的认知都非常的全面,因此,他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完全的控制。对于成年人来说,他们有更加复杂的需求,因此,他们的犯罪动机也更加多样,最终及时在手法和犯法动机之间出现矛盾。正如犯罪学方面的“差别交往理论”所指出的,当主张犯罪的解说压倒抵制犯罪的解说,才会促使个人去犯罪。 由此可见,成年人的罪犯才有比较成熟的反社会性动机,未成年人的基本上不具有反社会性特征。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正处在生理发育高峰期,身心发展可能存在不均衡等情况,这导致他们去实施犯罪活动。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犯罪动机具有突发性,由于身理和心理方面的限制,未成年人不能够很好地对自己的情绪加以控制。杜宇青春期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正处在叛逆期,遇到什么不顺心的事情机会容易暴躁,容易冲动,并且容易走极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原因往往很简单,有时甚至让人觉得可笑又可惜,他们犯罪的目的也是非常的单一,具有非常强的随意性。有时候,因为路上看到别人不友好的眼神或者是看到别人一副很高傲的表情,就会突然爆发,并将其暴揍一顿,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原有的反社会负面心理恶性膨胀特征非常的突出,很容易就转变成犯罪动机。对于大多数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并没有经过仔细的思考,和成年人犯罪时非常不同的。从性质方面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比较单纯,有时幼稚的可笑,好奇、恶作剧等都可能导致他们实施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模仿性、情境性、冲动型等特点。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1.家庭教育的缺失:

我国《三字经》中提到,“养不教,父之过”。父母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老师,是启蒙之人。对于没一个人来说,家庭式第一课堂,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将起到重要的影响。因此才有这样一句古话“龙生龙凤生凤、老鼠儿子会打洞”。实际上,后代最终的性格和品质等不光是由遗传决定,更由后天的成长环境所决定。父母对于孩子的心理成长影响很大,对于孩子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影响,因此,父母对小孩的教育对孩子成长意义重大。而现阶段,我国存在很多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例如,第一,父母离婚或者是伤残,导致无法对孩子进行教育;第二,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和孩子在一起的时间很少,导致无法进行教育;第三,家庭环境不好,父母经常吵架,导致孩子受到十分不好的影响;第四,父母自身行为不检点,给孩子起到负面教育。正因为存在这样的现象,导致很多小孩往不好的方向发展。

2.来自社会的负面影响:

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和发展,网上大量的色情、暴力、淫秽信息开始进入未成年人的视野,未成年人由于心理未成熟,对于信息的抵制和辨别能力差,很容易受到这些不良信息的影响。另外,未成年人具有十分强烈的好奇心,他们喜欢上网,因此,接触了大量的不良信息,这些不良信息逐步引诱他们产生不良的想法,最终逐步转变成犯罪动机。例如,有些未成年人在看了黑帮大片之后,对这种江湖义气非常的崇拜,认为电影中的男女主角非常的帅气,非常够义气,因此,他们也去模仿,导致产生暴力犯罪动机。另外,未成年人在接触大量淫秽信息后,由于没有受到好的性教育,导致出现了很多未成年人强奸案件。

三、预防未成年犯罪的着力点

(一)从立法方面

1.适当降低未成年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年龄:

从前面提到的湖南几个中小学生盗窃并杀害女教师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三个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实施了残忍的犯罪行为。事实上,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恶性事件和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有关,导致出现了未成年人犯罪“十三岁”现象出现。对于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来说,他们实施犯罪行为并不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涉案具有几个特点:第一,他们处于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但是却对学习不感兴趣,经常逃课旷课,并且和不良社会青年混;第二,他们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往往发生扭曲,往往想要不劳而获;第三,涉案未成年人的悔罪程度不深,对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 对于这些未成年人来说,他们重新犯案的可能性非常高,并认为不会受到刑罚处罚,所以为所欲为。

根据深圳2011年的相关调查报告显示,随着信息传播途径的不断扩张,青少年心理、生理以及智力等方面成熟的越来越快,比1979年基本上提取了两年, 很多十二岁左右的学生就已经具备了善恶观,具有较好的辨别能力,并且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控制能力。这种善恶观与刑法法规的不对称导致法律对青少年的保护变成了其犯罪的资本。以福建发生的十三岁少年碎石案为例,该少年将人杀害后,还进行了碎石,在被抓获之后,其非常的高调,并冲着民警说,“我是未成年人,你们有种就开枪打死我”。类似这样的案件非常的多,但是我国法律对这类人并没有给予刑罚处罚。但从国外司法实践来说,对未成年人因杀人等严重罪行而被判终身监禁的案例已经有不少,甚至有不满13周岁的青少年因为故意杀人而被判终身监禁。 因此,降低未成年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年龄,对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将产生非常好的效果。

2.刑罚从宽: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未成年人犯罪没有死刑。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非常的残忍,后果非常的严重,对社会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效果,激起了非常强烈的民愤,如果对他们不仅严肃处理,社会效果将非常不好。不过,对于未成年人进行处罚,必须要结合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要综合量刑。马克思指出,“刑罚不外是社会对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手段。”实际上,刑罚对于未成年人改造并不能起到非常好的作用,未成年人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他们很容易产生自暴自弃心理,让他们产生非常消极的影响,让他们看不到希望和前途,最终产生“非社会化”观念,这样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改造。

3.用前科消灭制度取代前科封存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实际上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封存制度。

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这一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一次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封存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是存在差异的。举例来说,如果是前科封存制度,则未成年人在以后入伍时,需要向单位报告自己以前受过刑事处罚;如果是前科消灭制度,则入伍时可以不汇报这一情况。使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好处很多:第一,未成年人今后在学习、就业上不会受到 影响和歧视;第二,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能够不让他们的名誉受损。

(二)从社会方面

1.加强在学的法制教育: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第二课堂,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非常的重要,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从我国的中小学教育实践来看,大多数学校都是以分数论学生,成绩好的受重视,成绩不好的基本没人管,学校通过分数来讲学生分为好学生和坏学生,这对学习不好的学生是非常不利的,会让他们逐渐自暴自弃,会让他们产生消极情绪,久而久之,就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学校必须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要改变以分数论学生的局面。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让学生树立基本的是非观,从而降低青少年犯罪的概率。

2.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德国教育家弗洛贝尔认为,“国民的命运,与其说掌握在掌权者手中,不如说掌握在母亲手中。” 由此可见,家庭教育对于孩子成长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父母能够时刻做到以身作则,能够积极向孩子灌输正确的观念,积极和孩子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为他们答疑解惑,对孩子的 不良习惯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就能够让他们阐述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

注释:

关颖.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十年比较——基于两次全国未成年犯调查.中国青年研究.2012(6).47-48.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课题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人民检察.2003(2).30,31.

张远煌.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看现行刑罚制度的缺陷.法学论坛.2008(1).19,20.

[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吴鑫涛,等译.犯罪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663.

罗大华,刘帮惠.犯罪心理学新编.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171-172.

杨丽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3法律硕士学位论文.10.

杜颖.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涉案情况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2).39.

张继宝.论降低未成年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法制与社会.2012(23).247-248.

欧阳波.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法学.1992(1).34-35.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在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汪建成.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法学.2012(1).135.

向蓓莉.爱的教育——谈谈家庭情感教育.学前教育.199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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