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XX年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最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文章,供大家阅读参考。
XX年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标准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增强财务治理和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增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进展,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循执行。
附件: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财政部教育部
XX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增强财务治理和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增进教育事业健康进展,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同意国家常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行的一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行的上述学校能够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大体原那么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节约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置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要紧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尽力节约支出;成立健全财务制度,增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判,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增强资产治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避免资产流失;增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操纵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治理体制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治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治理权。即在必然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信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治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址财政和教育部门依照本地实
际情形确信。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依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效劳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
义务教育时期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那么,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下,实行单独核算,按期公布账务。
第三章预算治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依照教育事业进展目标和打算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打算。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节余依照规定利用的预算治理方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进展目标和打算、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信。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
址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大体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稳、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那么。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进展的大体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形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踊跃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依照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依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依照年度事业进展目标和打算和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依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操纵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标准办理收支事项,增强预算执行治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治理资金的预算一样不予调整。若是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打算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阻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治理资金之外部份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调减的,由学校
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依照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依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增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标准决算治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治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归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依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数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治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利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单据。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依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治理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花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大体支出和项目支出。大体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改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
定工作任务和事业进展目标,在大体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依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能够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依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数纳入学校预算,成立健全支出治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形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背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更正。
中小学校应当增强支出治理,大体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依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
活动,应当以不阻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增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依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依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资金利用情形;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利用成效的书面报告,并同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依如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打算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增强支出的绩效治理,提高资金利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增强各类单据治理,确保单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利用正确,不得利用虚假单据。
第六章结转和节余治理
第三十四条结转和节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昔时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
下一年度需要依照原用途继续利用的资金。节余资金是指昔时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昔时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节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节余的治理,应当依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依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利用。非财政拨款节余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份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增强事业基金的治理,遵循收支平稳的原那么,统筹安排、合理利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治理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依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治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稳、专款专用的原那么,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依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必然比例提取,并依照规定在相应的购买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和依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买
的资金。
义务教育时期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能够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依照非财政拨款节余的必然比例提取和依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同意社会捐赠和依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依照其他有关规定,依照事业进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治理方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依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信。
第八章资产治理
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利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类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做立健全资产治理制度,增强和标准资产配置、利用和处置治理,保护资产平安完整,保障事业健康进展。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依照科学标准、从严操纵、
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进展需要的原那么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类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进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单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贮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健全现金及各类存款的内部治理制度,增强资金监督治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按期或不按期的清查清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置。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利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利用进程中大体维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可是耐历时刻在一年以上的大量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治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样分为六类:衡宇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
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买日期、利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形。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按期或不按期的清查清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缘故,依照规定处置。
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利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利用状态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利用手续。
第五十条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利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高作权、土地利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
估,取得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操纵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进展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其节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还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信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时期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利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挑唆(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那么,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欠债治理
第五十七条欠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归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的欠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时间或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单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和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同意委托代为治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增强代管款项治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欠债分类治理,及时清理并依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欠债在规按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做立健全财务风险操纵机制,标准和增强借入款项治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时期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
不得违背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归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置方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治理工作,并妥帖处置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终止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别离依照以下方法处置:(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数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数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置。
(三)归并的中小学校,全数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归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置。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按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进展功效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的报表利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欠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形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形说明书,要紧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节余及其分派、资产欠债变更、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形,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阻碍的事项,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中小学校应当依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依照学校财务治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按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进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利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更和财务治理情形、存在要紧问题和改良方法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别离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和资产欠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能够依照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要紧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节余资金和专用基金治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治理的平安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欠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做立健全内部操纵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布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同意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那么
第七十二条中小学校大体建设投资的财务治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大体建设投资财务治理制度还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纳入企业财务治理体系的中小学校,和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同意国家常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行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行的幼儿园能够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能够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域实际情形,制定具体财务治理方法或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依照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形制定内部财务治理方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附
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收入预算完成率=年关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关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节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关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关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节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依如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欠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和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平安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欠债率=欠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相关热词搜索: 最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小学校 年中 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