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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代建管理办法(讨论稿)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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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代建管理办法(讨论稿)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 2011/05/03【颁发文号】甘政办发〔2011〕12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七条使用以工代赈、国外贷款等专项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对相关程序和期限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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