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现况下团组织主导的优势,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
(3)中国发展需求:以团组织发展较为成熟的广州市黄埔区为研究对象,探究团组织开展基层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有利于形成较为成熟的团组织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研究成果,体现团组织在青少年管理工作中的优越性,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相关理论。
2、实践意义
(1)模式意义
我国人口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处于青少年犯罪高发期,在这一严峻形势下,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日益受到各界关注。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模式对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长足发展具重要意义。
团组织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与基层群众关系紧密,在社区青少年矫正工作上独具优势。此次调研以广州市黄埔区为例,系统宏观地了解黄埔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对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团组织所起的作用进行深入探讨。一方面有利于基层团组织更好地发挥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更切实地做好群众工作,解决群众困难,从而提升其凝聚力和号召力。另一方面,对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也具有积极意义。
(2)推动意义
家庭在青少年社会化及青少年身心发展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青少年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是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重要趋势。此次调研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社会角度切入,探讨二者相结合对青少年社区矫正所起的作用。这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家庭在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上的作用,全方位引导失足青少年回归正途,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文献综述
1、基本理论概况
2002年,上海首提“社区青少年”的概念,率先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6年,肖建国指出社区青少年长期处于“失学、失业、失管”的状态,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需要专门的政策、法规和专业队伍对其进行罪错矫正。2009年,社区矫正范围扩大到全国,该领域的研究逐渐增多。
共青团在一定意义上负有非政府组织的功能,又是处于国家科层组织体系中的官方组织,在青少年事务中具有在政治体制、组织机构、工作经验、人才队伍上的优势。丁俊认为,团组织应主动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结成一个组织网络,大力整合非政府组织和社团资源,使跨部门、跨界别的合作真正形成合力。
此外,有研究指出了团组织在青少年事务中存在的不足。张继承注意到,共青团作为案件判前调查主体之一,仅能兼职从事此调查,能力和时间均受限制。而叶春晖认为,目前对团组织管理青少年事务的研究还存在理论多、实践少的问题;对县级以下团组织工作的研究,亦有較大的必要和空间。
2、国内外相关发展概况
(1)国外:虽无共青团,但许多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及研究起步较早。国际上多将青少年事务管理作为政府职能,通过政策带动社会力量,特别是第三部门去完成对青少年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发达国家采取政府负责资金动员,第三部门提供服务的分工,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此外,许多国家成立了处理青少年事务的机构,如新加坡的全国青年理事会、日本总务厅青少年对策本部等。
(2)国内:正逐步尝试将一些社会事务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如上海浦东创立中介机构,广州市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进行社区矫正,皆有成效。
3、课题研究主体概况
目前对团组织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的工作的研究存在割裂。一方面,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研究很少从团组织的角度切入;另一方面,研究团组织参与青少年事务的文献普遍涵盖广泛,围绕一系列综合事项进行笼统论述,极少有专门针对社区矫正进行的研究。因此,对团组织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的工作进行研究,能够完善理论分析,也有利于为团组织和其他社区矫正机构的合作提供启发。
三、课题创新性
1、理念创新(关键词:中国理念、时代、人文)
以团组织为主体,结合中国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实践结果,探究其在基层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发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要求。从政治制度、主导主体的角度看,具有独特的创新性,也符合中国青少年管理工作未来的发展趋向,反映了中国人文精神的发展与需求。
2、研究内容创新(关键词:中国团组织、基层)
本课题是对以往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研究的丰富和发展,主要体现在研究主体是中国特色组织——团组织,且基层工作是其工作的一个更小的切入点,可从此新角度研究得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
3、对比创新(关键词:国内外已有,制度)
在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对比中,本课题体现了团组织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优势,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对比,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4、成果创新
本课题研究成果,将可体现团组织在基层青少年工作管理方面的成果,表现其在联系群众与组织上的优势,从而突出团组织在中国特色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第二章、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内容
1、概念界定
(1)团组织: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其根本职责是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团结带领青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各级团组织围绕该根本职责,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2)青少年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亦称社区处遇、社区矫治。2003年,《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的定义作了相关规定。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是指将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狱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最大程度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了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更人性化的监管方式——能有效避免监禁刑罚可能对犯罪青少年产生的身心损害,使其能够像普通人一样正常生活,更有效地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
2、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1)研究重点
①主体分析:抓住研究主体团组织,梳理其在青少年矫正工作中不同环节的功能承担,对其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预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生→后续跟进”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②辅助分析:团组织的作用渗透在青少年矫正工作的过程中,涉及一定的机关部门和社会人群,因此通过与相关部门和人士接触,可获得更全面有力的团组织作用佐证;
③对比分析:以黄埔区为例,研究团组织在基层中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体系、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概况,并与团组织参与工作前的情况进行对比,突出团组织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2)研究难点及解决方法
①研究范围大:不论是高层还是基层的团组织,在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都面对着相当数量的受众。与其他以学校团组织等较小对象进行研究的课题相比,本课题以黄埔区为研究对象,要想深入研究当地团组织工作成效,须对黄埔区内街道办青少年犯罪或违法的程度进行了解;
②研究佐证量大:要得到最具说服力的论证,须做充分的实地考察和采访工作。采访对象包括:黄埔共青团主要负责人、黄埔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包括区司法局协、区妇联、区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等,以及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工等直接与该工作對接的社会人士,逐步获得对团组织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定→实施→反馈”的全方位了解;
③研究对象:
<1>沟通联系团组织和政府相关负责人具有一定难度;
<2>由于青少年矫正对象及其家人会有一定的抵触心理,且矫正对象具有名单保密隐私权,因此不宜直接对其进行采访。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我们将通过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工等与这一群体有密切接触的机构和人群进行深入调研,以获得更详实的数据。
④阅读参考文献量大:在研究过程中,需将团组织参与该工作前后的效果进行比对。而共青团首次把“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作为一项任务是在团十五大上,距今时间较长,故须查阅近年来相关文献,并进行筛选总结。
二、抽样方案
1、研究样本:广州市黄埔区
2、抽样规模
(1)调查对象:
①黄埔共青团主要负责人、黄埔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包括区司法局协、区妇联、区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街道团委等政府机关人员;
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工等直接与青少年矫正工作对接的社会人士;
③矫正工作后期社会就业接驳单位。
(2)研究对象:广州市黄埔区共青团开展基层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
(3)抽样规模:
调查对象及数量
三、调研方法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综述法、实地调查法和深度访谈法等。
1、文献综述法
将已有的图文资料作为重要的研究资料和参考依据。利用网络和各大图书馆、资源库的资源,搜集相关的文献资料,并申请查阅当地团组织和相关部门有关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更全面地了解团组织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
2、实地调查法
为了客观充分地了解黄埔区现阶段在团组织协助下的基层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我们到少年庭、街道团委、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通过现场观察并借助摄像器材,在保护受矫正青少年隐私的前提下记录现场状况;并通过以当面、电话或邮件的形式向调研对象提出询问,获得调研所需的资料。
3、深度访谈法
为了深入了解团组织介入青少年矫正工作后带来的变化,对团组织的工作作出客观评估并提出建设性建议,我们对团区委、区司法局、区妇联、区关工委、少年庭和街道团委的负责人,以及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社工进行了深入采访。通过对访谈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力求更好地掌握团组织的工作情况,确保调研结果的全面可靠。
第三章、调研情况分析
一、采访分析
1、黄埔区青少年矫正的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黄埔区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分为庭前、庭中、庭后三部分,采取以审判为中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式,对失足青少年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护航”。庭审过程中形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四感模式”,被团中央等十余个部委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
2、团组织在青少年矫正工作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团组织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预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生→后续跟进”整个流程中,能很好地发挥其联结与核心作用,对内主动联系与相关职能部门,对外与青少年工作社会团体及接驳就业企业或学校积极联络,使得整个模式结成一个组织网络——在掌握其他相关部门工作动态的同时,大力整合非政府组织和社团资源,使跨部门、跨界别的合作真正形成合力。
3、青少年矫正工作困难重重,难以与矫正对象建立信任关系
在采访从事青少年矫正工作多年的社工团体后得知,青少年矫正工作的最大障碍是社工难以与矫正对象建立信任关系。团组织若能介入此项工作,可能会对矫正工作有较大的帮助。
二、实地调查分析(模式探讨)
在走访政府机关部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就业接驳公司的基础上,本小组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及部分矫正工作进行的场地进行了实地考察与了解,形成以下实地调查分析:
1、共性(一视同仁)
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从审讯的场所、环境,到接受矫正的地方环境待遇等都基本與其他社区矫正工作一致,不会存在着差别性待遇或不合理情况。
2、特殊性(人性化)
但由于青少年这一主体具有特殊性,处于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年龄段,即其心理特征、接受程度都决定了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应更具有人本主义色彩。因此,其矫正流程会具有其个性化的特征,是一种更人性化的监管方式。团组织的作用具体包括:
(1)预防工作:共青团会联合区妇联以及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等组织,开展法制教育、亲职教育与亲子教育等活动。
(2)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黄埔区法院在团区委的协助探索下,在青少年违法案件的处理上形成了庭前社会调查、庭中“四感模式”、庭后公益监护的独特模式。
①庭前:对失足青少年进行社会调查。对失足青少年进行社会调查的队伍是由黄埔团区委与区司法局协、区妇联、区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组成;
②庭中:采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四感模式”(亲属感召、监守感知、法庭感化、被告感恩),被团中央等十余个部委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其系统资料由区团委收集;
③在庭审的最后判决阶段:针对犯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为流浪少年或父母无法出庭,为保护犯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利益,将会有公益监护人陪失足青少年出庭。公益监护人主要负责及时与涉案未成年人沟通、了解其相关情况,促使其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同时监督办案人员,避免逼供、诱供等侵害监护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公益监护人这一概念在广东由黄埔团区委率先提出,并联合妇联、关工委等团体,在公检法机关支持下建立了公益监护人名单库。
(3)接驳的公司或学校:未成年人在宣判后,会由黄埔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接管,培训完毕后,救助企业每年度提供2到3个就业救助岗位,救助对象将在企业中继续接受帮教矫正和职业技能培训。接驳企业或学校基本对青少年矫正记录做好保密工作,以确保其能获得公平的待遇,避免歧视。
整个流程能够有效避免监禁刑罚可能对青少年犯罪人员产生的身心损害,使青少年能够像正常人一样融入社区,在社区内正常生活,更有效地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的青少年。
三、总结与分析
通过实地调查及采访,本调研小组对黄埔区青少年矫正工作的流程形成了较为深入认识:黄埔区团委在统筹管理工作上确实凸显出了自己的优势所在,此外,还与其他社会组织协调合作,各取所长,这印证了系统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的合理性——只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各相关部门都各司其职,才能让工作机制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该机制能够稳定运行,但仍有可以继续完善的地方:
1、存在问题
(1)黄埔区青少年矫正工作做得比较优秀的长洲街道,社工的数量较少,致使一名社工需面对多名矫正对象。这不利于社工集中时间和精力,也不利于经由少年庭审判及思想教育的失足青少年恢复正常的心理和生活状态,尤其是青少年的心智发展尚未成熟,易造成二次犯罪。
(2)在与矫正对象建立关系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目前模式更多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再就业或再就学等基本生存问题进行帮扶,但在对与青少年的交流慰问上还有欠缺。若只在物质上给予指导,而未能在心理上与之深入交流并引导,这对青少年从心理阴影及各方压力中走出来无疑是不利的。
(3)黄埔区团委在青少年矫正工作中充当着一个领导者和信息管理者的角色,但矫正工作只是其众多职能的其中之一,故其在该项工作中投入的人力和时间是受限的,难以对矫正青少年的后续情况进行长期的跟进。
2、建议
(1)团组织应加强与社工的联系,并在资金和理论上推动社区青少年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对需矫正的青少年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帮教。
通过岗前培训等途径,促进社工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提高社工实践思考能力和职业操守确保其工作的有效性。尤其是要与青少年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慰问,充分了解他们的心理诉求,对其进行心理矫正,以确保青少年身心的良好恢复。
(2)团组织可结合自身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加强与接驳企业联系。
在发达国家,政府与一些第三部门之间存在着一种优势分工,即政府负责资金动员,第三部门提供服务的合作方式。而黄埔区引进了20余家企业为失足青少年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黄浦法院也成立了失足青少年就业救助基地,为合适的失足未成年人提供矫正帮教。团组织需和接驳企业做好合作沟通,了解其切身需要,在政策上或资金上给予实际支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并通过企业及时跟进受矫正青少年的自立能力和心理状况,确保其能较好地与社会接轨。
(3)团组织需进一步积极发挥联结作用,构筑青少年矫正工作组织网络。
共青团是我国专设的处理青少年事务的组织,在青少年事务上拥有独特优势。因此更需要发挥自己巨大的力量,主动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青少年工作社会团体结成一个组织网络,并在其中起到组织网络的核心作用,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大力整合非政府組织和社团资源,使跨部门、跨界别的合作真正形成合力。
(4)继续完善现有模式,并逐步推广创新。
在青少年违法案件的处理上,黄埔区法院和区团委共同探索出庭前社会调查、庭中“四感模式”、庭后公益监护的独特模式,对青少年矫正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法院和团委在继续完善这一模式的同时,可将其推广到下级乃至各地的少年庭和矫正中心,使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创适合自己的工作模式。
(5)各地区团组织和相关部门可通过网络平台宣传社区矫正工作。
黄埔区法院搭建了用以发布青少年矫正工作的进展和成效等信息的公众平台,展示了其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处理上的独特模式。加强公众平台建设,有利于公众对社区矫正形成客观认知,摘除对矫正青少年的有色眼镜,促进青少年的心理恢复。信息适度公开化,有利于群众对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提高工作成效。
第四章、小结与展望
本次调研课题为《团组织开展基层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以广州市黄埔区为例》。
本课题旨在从理论和实证层面,立足团组织发展较为成熟的广州市黄埔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现状,对比前期调研佐证,分析目前其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优劣。进而探索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运作模式、挖掘团组织在基层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与地位,以更有效、更具针对性地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模式。
在准备阶段,调研组阅读了大量的相关文献,提前准备好调研所需的资料,为调查的系统开展奠定了基础。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情况,调研组结合课题主题的特殊性,综合运用多种调研方法(文献综述法、实地调查法、深度访谈法)。其中深度访谈了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社会人士及就业接驳企业等,对黄埔区青少年矫正工作的流程模式进行全面系统的实地调研。
在研究中,相关人员及企业都表现出极大的支持与鼓励,同时我校领导和老师也给予高度重视和悉心指导。在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之下,本课题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相信对团组织开展基层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与推动作用。但由于受调研时间及青少年情况的限制,本课题仍存在不足之处,未能获取更多的数据信息、未能对青少年进行个案跟踪分析。
基金项目:2014-2015年度广东省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项目编号:2014WT09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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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邓淦元(1994—),女,广东新会人,华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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