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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瓦斯地质与瓦斯治理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进行科研、教学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使国家、学校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科研、学习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二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作实验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三条各实验室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各实验室均设有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1、必须对在本实验室工作与学习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必须遵守安全制度。对易出事故的部位,应提醒教师与同学注意,确保人身与设备安全。对违反规定者,各负责人有权停止其实验。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处理,并上报基地副主任。
2、实验室负责人每天离开实验室前,要做安全检查,关水断电,关窗锁门。
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仪器设备,严禁实验人员在仪器运行期间擅自离开岗位。若仪器设备需连续工作时间较长时间,实验室负责人应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监管,监督相关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内从事与实验和学习无关的活动。
5、灭火器材应放在适当位置,不得随意挪动,并予以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器材。
第四条基地副主任的安全责任
1、基地副主任负责实验基地的安全。定期对各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排除隐患。
2、节假日前和各实验室负责人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工作任务的实验室予以封门。
3、指导或协助各实验室负责人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4、定期检查危险物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二章实验用压力气瓶安全
第五条实验室所有盛装甲烷、氢气、氮气、乙炔及氨气等高压气瓶必须妥善放置在所购置的防爆气瓶柜中,并保障气瓶柜处于监测、报警等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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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可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七条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八条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九条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十条使用危险物品的各实验室负责人要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放射性实验。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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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十二条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存放地点,要设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三条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四章仪器设备及实验过程安全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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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基地副主任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十八条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基地副主任,并报请实验室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自己组装或在已有的实验装置上进行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火灾模拟等危险性实验时,原则上应在实验室外进行。若必须在实验室内进行时,须经基地副主任批准,学生做实验的还应由指导老师批准。进行这类实验前,要制定详细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在实验过程中严格遵守,同时还要有老师全程参与监督。
第五章防火防盗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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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二条电、水、气之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二十四条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责任人要掌握钥匙数量,其他人员如需要钥匙,要在安全责任人处登记,如果离开岗位需要交回钥匙。不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不得配钥匙。贵重物品放入橱内保管。关键部门或房间要加固门窗或安装防盗报警器。非实验室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
安全科学与工程学院
河南省瓦斯地质与瓦斯治理重点实验室
—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2014年11月18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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