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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创先争优依法行政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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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超越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擅自行事。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所有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撤销或改变;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一、依法行政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包括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和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合法两方面。

 1.职权法定

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否则,就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必须遵循“授予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不是行政机关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从法律角度说,对公民的权利实行的是“禁止原则”;而对行政机关来说,实行的是“授予原则”。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能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为,否则就是超越职权。职权法定,越权无效。即使是有利于公民的行为,也必须在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从这一意义上说,人民的权利是无限的,除非法律予以禁止;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有限的,只有法律授予的,才能行使。

 2.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合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方式包括制定规范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两者都必须依法进行。

 第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行政法规和规章称为行政规范。首先,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的时候必须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其次,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时要依据法定权限。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 或者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第二,行政机关在具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要求就是于法有据。 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规范;还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等都要有法律依据。

( 二)合理行政(也称适当原则、比例原则)

 现代行政复杂、多样,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因此必须授予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有适当的裁量权,但裁量权的行使又容易产生不良行政,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所以又要强调对裁量权的控制,使之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或选择最小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

 行政程序要贯彻公开、参与原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公开、参与是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的基本程序要求。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在程序上公正对待所有的当事人。

(四)高效便民          

 履行行政职责,必须把提高行政效率放在重要位置,以最少的投入,耗费最少的资源,取得最大的行政管理效果,这是行政管理较之立法、司法工作的重要区别,是由行政管理本身特点决定的。行政机关每天都需要直接、迅速处理各种事务,只有提高效率,才能确保行政管理的效益,才能及时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并不矛盾,相反,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内决策,保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严格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和时限,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 五)诚实信用、信赖保护

行政法上的诚信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自己已经作出的承诺、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从根本上说,是否遵循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 将涉及到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与形象。在市场经济中建立诚信体系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只有行政机关首先遵守了诚信原则,才有可能要求并促使公民遵守诚信原则。

( 六)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的职权与公民权利的重要区别是:公民权利是私权利,可以自由处分,或者行使,或者放弃;而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必须行使,而不能放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职权,实际上也就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面,这里的责任是指分内应做之事。行政机关如果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就应该担负法律责任,如果对公民造成损害的,还要赔偿,这里的责任是指法律后果。有权就有责,如果权责分离、不统一,有权而可以不承担责任,或有责任却无权,前者将导致滥用职权;后者将形成逃避责任,都是行政管理的大敌。

(七)监督

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是依法行政中最重要的命题之一。有权就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从内容看,包括对行政规范的监督和对具体行为的监督两方面。从监督主体看,包括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两方面。

首先是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始终是最强有力的监督之一。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于1989年,在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司法监督的特点是,它既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又是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的解决,二者是统一的。

十七大报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制约监督机制,核心是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也就是通过法治来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这些制度包括:一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是使监督强有力的基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二是“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和预防腐败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三是“健全组织法和程序规则”,为“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供制定法基础。四是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

(八)解决社会纠纷

 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社会纠纷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如何使社会纠纷得到及时、公正地解决。总的来说,解决社会纠纷的机制应符合以下四方面的要求:一是普遍性:纠纷存在的普遍性要求解决途径的普遍性。要使所有的社会纠纷都有正当的解决渠道。二是公正性:公正是解决纠纷的灵魂。如果对纠纷的处理有失公正,不仅不能顺利解决纠纷,还可能引发新的纠纷。三是层次性:这是指不同层次的纠纷解决渠道相互配合,共同组成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 四是终局性:要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四、切实践行依法行政

推行依法行政,不是空中楼阁,一定要扎扎实实,打好基础。

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实际情况,应从三个方面下工夫,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首先要在贯彻党的大政方针上下工夫。只有用党的先进思想武装头脑,才能正确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因此,我们要通过制度规范、政策激励、培训引导、领导带头等方式,督促监管人员在工作中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其次要在提高执法能力上下工夫。要针对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的新特点,不断研究打假治劣的新手段;要根据人民群众的需要,不断研究构建食品药品监督网络的新途径;要运用现代行政管理的新理论、新成果,不断研究提高队伍建设的新措施;要根据行政执法的新要求,不断研究规范执法行为的新机制。

第三要在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工夫。随着职能的转变,必然要由原来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因此,我们要从创造优良环境入手,端正执法态度,改进执法方法,优化地方医药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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