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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举报制度汇编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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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举报制度第1篇为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投诉举报能够得到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制度。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举报制度汇编9篇,供大家参考。

安全举报制度汇编9篇

安全举报制度 第1篇

为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投诉举报能够得到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

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

市场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上食品安全的质量督查管理,推行食品安全放心消费与诚信体系建设;

农业站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农产品农药残留日常监测工作;

兽医站负责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监督管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设立面向社会专用投诉举报电话的有关部门

食安办投诉举报电话:xxxxx

市场所投诉举报电话:xxxxxxxx

农业站投诉举报电话:xxxxx

要确保电话畅通,及时受理登记投诉内容,并指定专人做好投诉处置工作;

三、按照首接负责制的原则,认真做好投诉举报记录,需要转交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转交相应职能部门,并健全移交手续,不得互相推诿或拖延不办。投诉举报处理要及时规范,处理率要达到100%。

四、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报告镇主要领导和市食安委,由市食安委统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五、镇食安办、市场所、农业站、兽医站等各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委员会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卷的档案管理和资料保管工作,并对投诉举报定期进行统计,每季度将本部门或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汇总后,报送镇食安办。

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
镇食安办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并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进行定期督查。

安全举报制度 第2篇

一、为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畅通投诉举报汇道,保证投诉举报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根据首问负责制要求,凡第一个接待投诉、举报(包括来人、来电、来函等)的工作人员,为受报责任人,必须履行受理或协助受理的责任,不得推诿和拒绝。

三、首问接待人必须认真填写《投诉举报记录》,并做到文明用语、接待热情、问清事由、及时办理。对于受理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的举报投诉,应在《举报登记表》中仔细填写内容,并将其附在表后;
对举报投诉的证物亦应登记并签名。

四、属于本职工范围的,应尽快受理或答复;
不属于本职范围的,应先受理再负责引导,告知其投诉渠道。

五、举报投诉受理后,由局领导或受理人所在股室负责人签发交办,指定承办人处理。负责查办的相关股室及时安排办理,并在法定时限内结案,如遇特殊性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应报主管领导说明理由,可适当延长办案时间;
办案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六、对**举报投诉的,投诉材料应由举报人签名。举报投诉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拒绝签名的理由,并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字。

七、案件承办人和登记人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因汇密,造成举报人受到伤害的,由泄密者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在接到举报投诉后,经核查符合立案件的,应按程序及时立案查处。需调解的,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九、举报投诉经核查属实,为查处重大案件提供线索的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

十、举报投诉应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分类保存。

安全举报制度 第3篇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我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物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举报形式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电站安全生产领导举报电话:,手机:)。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1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2、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定。

五、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六、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认真地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七、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
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九、本奖励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全举报制度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从而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受理坚持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处理分为受理、记录、核查、办结四个流程。

第三条举报投诉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食品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

第四条举报投诉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安排正式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第五条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六条街道食安办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及地址、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对属于本区域管辖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不属于本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举报、投诉,需上级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统一协调下及时处理。

第七条街道食安办应当对所受理的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街道食安办食安办正式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并跟踪处理,做到事事抓落实,件件有回音。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街道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全面负责人,受理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协管员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接到投诉举报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文字登记;
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应立即赴现场进行核查。符合受理范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

第十条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一般性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市场秩序及干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受理投诉、举报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案件,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安全举报制度 第5篇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点到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范管理,维护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平台商誉,特制定本办法,以保证平台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二条范围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商家入驻)行为。

第三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条投诉举报处理

(一)消费者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时,平台应及时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调查,提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

(二)消费者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关于食品安全、售后服务、物流等的投诉应由平台集中受理,后转交至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处理;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平台对于投诉的处理承诺执行;

(四)对于存在争议的处理,平台应协调消费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形成或明确处理方案,保障消费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对于无法协调的投诉纠纷处理,平台应明确告知买卖双方进一步处理纠纷的途径,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举证。

第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

安全举报制度 第6篇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xx第70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调度室或安监站举报。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电话:0358----4087539(24小时值班)或传真电话,并在公司设有举报箱。

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24h值班)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在24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责成安监站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举报内容

(1)在基建、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3)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4)其他经山西鑫飞集团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奖励举报人员: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安监站负责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监站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漏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举报制度 第7篇

一、本制度所指的**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形式,向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活动或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二、市、县(区、市)质监部门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举报工作及时审批上级批转要结果以及其它按规定上报的案件,组织人员核查,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举报投诉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举报投诉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来信来访的具体事宜由局纪检组承办并做好各种表报的登记归档等工作。要避免矛盾激化,防止造成集体越级**事件,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有举报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对构成犯罪的司法移送案件或纪检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转送,转交其它行政机关处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敷衍、拖延。

五、办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过程中,要对举报投诉**内容保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打击、压制、迫害**举报人。

六、市、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举报投诉事项,一般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县局承办的案件要报市局备案。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时。

七、上级机关转办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在收到信函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向转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

八、对在**举报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要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举报投诉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安全举报制度 第8篇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与发放工作,依据《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中心、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三条 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中心(以下简称"省举报中心")设在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审核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发放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

第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申报。举报内容属实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举报中心申报。

第五条 申报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填写《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提出申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并提交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举报受理单位的交办通知以及案件处罚决定、案件移送、涉案货值说明(加盖案件承办单位公章)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奖励金额应依据举报所属类别、涉案货值金额确定。举报所属类别、奖励金额与涉案货值的适用比例由案件承办单位依据《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相关规定确定。涉案货值金额按照涉案货品售价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第七条 每起举报案件的申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报请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不受此限制。违法行为较轻且无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案件承办单位可视情况申报100-1000元的举报奖励。

第八条 省举报中心收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请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九条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实施的举报奖励,由省举报中心制发《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省举报中心领取奖金,并填写《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领取单》(见附件3)。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奖励数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时,举报人可将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字加按手印)邮寄到省举报中心,并提供本人的银行账号,举报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存至指定账户,存款凭证粘贴于举报人签收单,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申报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举报奖励领取单等有关材料原件由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存档,省举报中心留复印件存档。

以上材料按"机密"等级保存。

食品安全的标准

(一)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于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九)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

安全举报制度 第9篇

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本着对师生生命健康和学校公私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1、学校的安全领导导小组必须定期、随时研究分析、布置、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定期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了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漏洞责令限期整改。

2、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全体学生,有权力也有义务对自己所发现的校园及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按报告隐患的情况,在班级量化或教师量化考核中给予加分,对于报告的重大隐患,由校委会决定给予奖励。

3、总务处、保卫处、团委、教导处、安全带班领导要经常巡视校园及周边环境;
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值班教师要按有关制度,履行好自己职责,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或报告学校,对于大意失职或发现隐患视而不见造成事故,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4、学校的文明礼仪监督员,要加强对学生在校内外生活活动的监督,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在往返学校途中乘坐农用车、超载车的、打闹、下河玩水洗澡的,爬高上低到危险地方的,把危险物品、刀具带进校园的学生要及时向团委举报。

5、学校的任何部门、任何领导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视察现场,排除隐患或向分管领导和校长报告,并做好记录,做为对举报人的奖励的依据。对于大意、失职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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